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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编制的通知(建建发﹝﹞166号)

2024-02-22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浙监建发[2023]16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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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化工程造价管理改革,完善工程计价依据制度,健全工程造价管理机制,根据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的《关于组织机构设置的通知》经省委、省财政厅(建建发〔2023〕166号)要求,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省标准设计站)负责编制《浙江省工程建设其他造价定额》(2023年版)、《浙江省房屋建筑装修工程预算定额》(2023年版)、《浙江省一般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23年版)、《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预算定额》(2023年版)、《浙江省一般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23年版) 《房屋建筑安装工程维修预算定额》(2023年版)、《浙江省市政设施维修预算定额》《维修预算定额》(2023年版)和《浙江省园林绿化维修预算定额》(2023年版)(以下简称《七份配额》)已获批准,现已发出。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请一并实施。 。 #

1、2023年版定价依据是指导投资概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编制投标报价、工程合同价格约定、竣工结算处理、工程造价纠纷调解和解决的依据收费标准是编制投资概算和招投标控制价格的依据。 投标人可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自身缴费实际情况自主确定投标报价,但在收费政策平稳过渡期间不得降低。 标准费率的30%。 当政策发生变化时,将另行发布规定。 #

2、七项指标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建筑工程概算》(2010年版)、《浙江省安装工程概算》(2010年版)、《浙江省市政设施维护保养定额》 《浙江省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限额》(2003年版)、《浙江省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限额》(2010年版)同时废止。 #

3、2023年9月30日前签订工程开发承包合同的项目,或2023年10月1日后签订工程开发承包合同但2023年9月30日前完成工程招标的项目,以下情况除外工程合同或招标文件除有特别约定外,仍适用原《计价依据》规定。 后续涉及劳动力成本动态调整的,统一采用劳动力综合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

四、各级建设、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高度重视2023年计价基准执行情况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造价管理机构要加强检查指导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确保2023年计价基准正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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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版计价依据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省标准设计站)负责解释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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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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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浙江省财政厅 #

2023 年 5 月 29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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