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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债务人经营现状调查及案例分析

2024-02-19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应收账款客观、真实存在是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的前提和基础。 从业人员应仔细审阅应收账款的基本法律关系协议文本、担保人提供的货物或服务或设施的交付和接收信息、财务对账函或财务分期付款协议,确保账款客观、真实存在应收账款。 如果条件允许应收账款质押,建议从业人员一定要对应收账款债务人进行走访核实。 这不仅可以有效验证应收账款的真实性,还可以掌握应收账款债务人的真实经营状况,对应收账款进行全面评估。 还款困难。 #

同时,要做好未雨绸缪的准备。 在尽职调查的前期,从业人员应尽力收集并保存应收账款、货物或服务或设施的交付和签核信息、财务往来调节书或财务凭证等基本法律关系协议文本的完整原始文本。分期付款协议; 并注意收集、整理应收账款债务人有效、真实的联系地址和联系电话; 一旦发生债务违约,催收工作可以快速有效地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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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核实应收账款的付款条件或付款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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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质权人要求应收账款债务人履行付款义务时,常以付款条件尚未满足或付款期限未届满等为抗辩理由。 其抗辩一旦成立,将对质权人债权的实现效率产生重大影响; 此外,也有应收账款债务人辩称质权人提出付款要求时,付款期限已届满,且已按照约定支付全部款项的情况。 这种情况将严重减少质权人的还款金额。 因此,从业人员在进行前期业务尽职调查时,需要关注应收账款的付款条件或付款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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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应收账款债务人经营状况调查 #

一旦融资方违约或发生约定质押物变现,债权能否通过质押物变现清偿,应收账款债务人的履约能力至关重要; 因此,从业人员在进行早期尽职调查时,可以通过公开渠道查询掌握应收账款债务人的社保参与记录、纳税记录、诉讼与执行记录、招标记录、公开融资记录等信息,综合分析和评估其经营状况。 #

4、应收账款是否涉及诉讼保全或司法协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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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部分融资人卷入诉讼或执行案件,拟质押的应收账款已被人民法院保全,或人民法院向应收账款债务人发出协助履行通知书并请求其予以质押。要求扣除这笔钱,但金融家拒绝这样做。 告知相关事实。 质押的应收账款一旦出现上述情况,将严重影响后续权利的实现。 因此,从业者在早期业务尽职调查时必须高度关注这一风险点。 #

5、核实应收账款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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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基础法律关系基于何种基础,实践中最终支付的金额都需要相应的增值税缴纳义务。 因此,基础合同中对税负和具体增值税税率的约定将直接影响债务违约的善后工作。 应收账款的最终付款金额。 从业者在进行前期业务尽职调查时必须注意这一点。 #

同时,在办理质押业务时,还应重点关注应收账款担保人是否拖欠款项。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在使用其应收账款质押之前发生欠税的,应当先行征税,再执行质押。 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的税收债务优先于质押物的支付和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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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注意事项。 #

1、质押财产具体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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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五条规定,以应收账款质押的,质权自质押登记时设立。 质权人办理质押登记时,应当准确描述拟质押的应收账款,做到具体、可识别,避免使用过于笼统的描述。 还需明确债务人、基础合同编号、金额、期限等要素为现有基础合同和续订合同的付款请求权,并上传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基础合同、质押财产中电网列表等。 #

2. 明确禁止转让的注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应收账款质押后,除出质人和质权人协商一致外,不得转让。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收入应收账款应预先付清或存入质权人的价款。” 为防范应收账款转让风险,应当按照《动产及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第九条的内容,禁止或限制应收账款转让作为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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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特定账户注册 #

如果双方约定具体还款账户,建议一起注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相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六十一条第四款规定,质权人优先受偿特定账户款项。 该规定回应了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还款账户性质不明的问题。 有人认为,还款账户不符合保证金账户的特征,其他法院仍可以冻结、扣划还款账户内的资金。 该规定现明确应收账款质押的质押效力延伸至已支付至出质人账户的应收账款的催收,也与最高人民法院(2023)高院民申5014号判决一致。 .. #

但在实践中,应收账款催收账户应当专业化、具体化,不应与其他资金交易相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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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展会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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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与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规定,登记期限应当根据主债权的履行期限合理确定。 注册期限最短为1个月应收账款质押,最长为30年。 登记期限届满前,质权人应当申请延期,以避免质押期限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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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质押成立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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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应收账款质押只需签订合同并办理质押登记即可。 它不需要应收账款债务人的同??意,也不需要应收账款债务人的通知作为其有效性的要求。 但由于应收账款债务人是应收账款债务人,因此应收账款本身是否真实、有效、是否有瑕疵,不能仅凭出质人一句话来判断,还需要应收账款债务人的认可。应收账款质押的实现必须顺利。应收账款质押的实现应通知应收账款债务人。 建议质权人和质权人共同制作书面通知,共同通知应收账款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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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当债务违约或出现当事人约定实现质押的情况时,债权人如何专业、高效地实现质押? #

1、尽快将应收账款情况通知债务人,并禁止其向债务人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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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质押作为一般债权质押,只需签订合同并办理质押登记即可生效。 是否通知应收账款债务人并不要求其有效性。 因此,一旦发生债务违约,为了避免应收账款债务人恶意付款,无论是否提起诉讼或法律程序,质权人都应尽快向应收账款债务人发出通知告知其应收账款已被质押的事实。 并要求其停止向债务人或者债务人指定账户支付应收款项。 实践中,经常出现基于多种因素设立应收账款质押后,未履行应收账款债务人通知义务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发生债务违约,如果质权人迟延履行对应收账款债务人的通知义务,在此期间应收账款债务人善意付款,质权人将面临难以估量的损失。 #

2、快速启动诉讼保全或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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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发生债务违约或约定实现债权,质权人应立即提起司法诉讼,并在尽快履行对应收账款债务人的通知义务后,对质押的应收账款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尽可能。 应收账款作为债权的一种,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 质权能否实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应收账款债务人的配合。 因此,一旦出现债务违约,应尽可能寻求司法干预和帮助。 #

3、与应收账款债务人线下快速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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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作为债权的一种,不断变化,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 债务违约时被质押的应收账款是否实际存在、具体金额、付款期限是否已过、应收账款债务人是否提出履约抗辩等因素须核实并与债务人沟通亲自收款。 因此,债务违约后,如何快速与应收账款债务人沟通,对质押权的实现影响很大。 质权人务必重视并重视此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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