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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技小巨人企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

2024-02-21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 #

为进一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构建??健全“微成长、小提升、高成长、大提升”的科技企业梯队培育机制,培育一批科技创新人才。省科技厅制定了《浙江省科技小巨人企业管理办法(试行)》和《浙江省科技领军企业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守它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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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浙江省科技小巨人企业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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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浙江省科技型龙头企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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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

2022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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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技小巨人企业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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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一般规定 #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十五次代表大会和全省科技创新大会精神,突出创新致胜工作导向,进一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建设和完善“科技小微” “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小巨人”“科技型企业、科技龙头企业”科技企业分级培育机制,旨在培育一批创新能力强、快速发展的科技小巨人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增速快、发展潜力大。 这些措施是专门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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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科技小??巨人企业是指科技创新能力较强、研发投入和研发人员适当、高新技术产品市场占有率在省内或全国领先、具有一定经济规模和较高增长潜力的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 科技小巨头公司是领先科技公司的后备团队。 能够发挥细分高新技术领域龙头企业的引领作用,带动上下游产业链和大中型企业的融合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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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省科学技术厅负责全省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负责建设“科技企业成长在线”重大应用(含管理功能)科技小巨人企业),通过数字化改革提升科技创新治理能力。 和治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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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科技局负责科技小巨人企业的培育、推荐、监管和服务。 要围绕地方主导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高新技术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和加强关键核心技术研究,加快培育科技小巨人企业。 #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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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重点支持云计算与未来网络、智能计算与人工智能、微电子与光电子、大数据与信息安全、智能控制与先进技术、结构生物学与关键生物技术、脑科学与脑机融合与组织等。 科学与精准医学、新药创制与高端医疗器械、生物育种与现代农业、精细化工与复合材料、功能材料、新能源开发利用、海洋与航天材料、双碳与环保技术等。 15个战略领域。 #

第五条 报告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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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浙江省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 #

(二)获得5项以上对其主要产品(服务)起技术核心支撑作用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类中药)通过自主研发。 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品种、专有权等核心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

(三)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其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医药制造业占比不低于低于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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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上一年度从事研发及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比例不低于企业职工总数的10%,且人数在50人(含)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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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上一年度主导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公司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市场占有率位居省内前3名或前列国内5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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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上一年度营业收入2亿元(含)以上; #

(七)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复合增长率达到15%以上,或者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获得股权融资超过8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 #

(八)申请前一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

26个山区县、海岛县企业可适当放宽营业收入、市场份额等条件。 #

第六条 企业应当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我评价。 认为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在浙江省政务服务网注册,并通过“科技企业成长在线”向省科技厅提出申请。 申请时提交以下材料: #

(一)小巨人科技企业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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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

(三)知识产权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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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的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 #

(五)企业职工、科技人员情况的说明材料; #

(六)市场份额相关材料或者全国单项冠军企业、全国专精特新“小巨人”、浙江省隐形冠军企业资质相关材料; #

(七)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认证的企业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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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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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申请材料中,对于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知识产权、全国单项冠军企业或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或浙江省隐形冠军企业资质等,申请企业可自主选择申请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 事务按照承诺制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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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申请名单经县(市、区)科学技术管理部门审核推荐,设区的市科学技术局审核后报省科学技术部门。 省科学技术厅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企业进行全面评审,择优提出科技小巨人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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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科技小??巨人企业名单在省科学技术厅门户网站或其他省级媒体上公示,公示期7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省科学技术厅发文,向企业颁发“科技小巨人企业”电子证书; 如有异议,由省科学技术厅核实并处理。 #

第三章 支持政策和措施 #

第九条 申请省“先锋”、“领头雁”计划项目的科技小巨人企业,不得纳入归口管理部门的配额范围。 支持科技小巨人企业牵头联合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大专院校等优势创新力量组建创新联合体,承担省“领兵”“领雁”科技计划项目。 在联合体存在期间,联合体主动给联合体布置“卡脖子”任务,专门委托联合体整理省级“领兵”“领雁”项目研究清单。 对精选科技小巨头企业牵头、能产生重大标志性成果的委托项目,可实施省市联合支持。 #

第十条 鼓励科技小巨人企业参与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国家实验室(基地)、省级实验室、国家、省级技术创新中心等建立联合实验室。支持科技小巨人建设省级重点企业科研院所,推动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动态覆盖科技小巨头。 #

第十一条 支持科技小巨人企业参与国家和省重大人才工程,纳入“百院千企引万人”重点服务对象,支持小巨人企业构建产学研合作与知名大学建立平台,拓宽企业吸引人才的渠道。 #

第十二条落实科技小巨人企业研发投入激励政策,鼓励市、县财政对新公布的科技小巨人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

第四章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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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科技小??巨人企业资质有效期自颁发证书当年起五年。 升级为科技龙头企业的,不再纳入科技小巨头系列管理。 #

第十四条 科技小??巨人企业应当按照高新技术企业季度、年度报告的要求,在《科技企业报告》中填写研发费用、营业收入、科技人员等季度、年度发展报告。成长在线”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 系统将自动提取小型科技巨头公司的相关数据,不再填写重复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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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或者根据《科技企业成长在线》年报数据发现科技小巨人企业不符合申报条件的,省科技厅将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查。 经审查确认不符合条件的,省科学技术厅将下发文件取消其科技小巨人企业资格。 #

第十六条 科技小??巨人企业变更名称或发生与申报条件相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经营变更等)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科技企业成长在线”进行申报。三个月。 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其科技小巨人企业地位保持不变。 公司更名的,重新签发电子证书,编号和有效期不变; 不符合申请条件的,自名称变更或条件变更当年起,取消其科技小巨人企业资格。 业务资质。 #

第十七条 科技小??巨人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科技小巨人企业资格: #

(一)申请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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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或者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

(三)未按期报告申报条件相关重大变化或者未通过审核,或者累计2年未填写年度发展报告的; #

(四)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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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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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今年9月30日起施行。 #

浙江省科技型龙头企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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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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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十五次代表大会和全省科技创新大会精神,突出创新致胜工作导向,进一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建设和完善“科技小微” “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和技术龙头企业”科技企业分级培育机制,旨在培育一批创新能力强、引领作用强、科技含量高的科技龙头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小巨人企业的全球竞争力。 这些措施是专门制定的。 #

第二条 科技领先企业是指科技创新能力较强、研发投入和研发人员适当、高新技术产品市场份额国内或者国际领先、经济规模较大、成长性较好的高新技术企业。 科技公司。 科技龙头企业是国家战略科技实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能够充分发挥市场需求、集成创新、组织平台优势,打通科技强向企业强、产业强、经济强的通道。 #

第三条 省科学技术厅负责全省科技型龙头企业培育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负责建设“科技企业成长在线”重大应用(含管理)发挥科技龙头企业作用),通过数字化改革提升科技创新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 等级。 #

市、县科技局负责科技领军企业的培育、推荐、监督和服务。 围绕地方主导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小巨头加大研发投入和加强关键核心技术研究,加快成长为科技领先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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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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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重点支持云计算与未来网络、智能计算与人工智能、微电子与光电子、大数据与信息安全、智能控制与先进技术、结构生物学与关键生物技术、脑科学与脑机融合与组织。 科学与精准医学、新药创制与高端医疗器械、生物育种与现代农业、精细化工与复合材料、功能材料、新能源开发利用、海洋与航天材料、双碳与环保技术等。 15个战略领域。 #

第五条 报告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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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浙江省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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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获得20余项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类中药,对其主要产品(服务)起到技术核心支撑作用)通过自主研发。 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核心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以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产品; #

(三)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下列要求: #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20亿元至50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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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一年度营业收入50亿元以上的企业浙江省科技厅网上申报系统,比例不低于3%; #

(四)上一年度从事研发及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比例不低于企业职工总数的10%,且人数在100人(含)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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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上一年度主导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公司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市场份额居全国前三名或前列全球5个; #

(六)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原则上在20亿元(含)以上,其中营业收入属于人工智能、区块链、柔性电子、航天集成、尖端新材料等未来产业领域,以及元宇宙。 可放宽至10亿元(含); #

(七)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营业收入、上缴税金、净利润、高新技术产业投资等五项主要经济指标中至少两项指标平均增速高于同期全省平均GDP。 增长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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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请前一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

26个山区县、海岛县企业可适当放宽营业收入、市场份额等条件。

#

第六条 企业应当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我评价。 认为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在浙江省政务服务网注册,并通过“科技企业成长在线”向省科技厅提出申请。 申请时提交以下材料:

#

(一)科技领先企业申请表;

#

(二)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小巨人企业证书; #

(三)知识产权相关材料;

#

(四)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的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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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企业职工、科技人员情况的说明材料;

#

(六)市场份额相关材料或者全国单项冠军企业资质相关材料;

#

(七)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认证的企业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报表); #

(八)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

上述申请材料中,对于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小巨人企业证书、知识产权、全国单项冠军企业资质等相关材料,申请企业可以自主选择申请相关认证事项承诺制度按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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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申请名单经县(市、区)科学技术管理部门审核推荐,设区的市科学技术局审核后报省科学技术部门。 省科学技术厅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企业进行全面审查,提出领先技术企业名单。 #

第八条 科技领军企业名单在省科学技术厅门户网站或其他省级媒体上公示7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省科学技术厅发文,向企业颁发“科技领军企业”电子证书; 如有异议,由省科学技术厅核实并处理。 #

第三章 支持政策和措施 #

第九条 支持科技龙头企业与省自然科学基金会联合设立企业创新发展基金浙江省科技厅网上申报系统,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促进基础研究与产业技术融合发展创新。 经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确定的科技领先企业,可提名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对象。 #

第十条 申请省“领军”、“领头雁”计划项目的科技龙头企业,不得纳入归口管理部门的配额范围。 支持科技龙头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承担省“先锋”、“领雁”科技计划项目。 科技龙头企业承担的在研课题原则上不超过3个。联合体存续期间,联合体主动给联合体布置“卡脖子”任务,专门委托联合体巩固省级科研成果。 “领兵”和“领雁”项目攻关名单。 对精选科技领先企业牵头、能产生重大标志性成果的委托项目,可实施省市联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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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支持科技领先企业牵头整合聚集创新资源,形成跨领域、规模协作、高强度的创新基地。 鼓励合格科技带头人牵头或参与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和承担重大科技项目。 鼓励科技龙头企业与国家实验室(基地)、省级实验室、国家和省级技术创新中心等建立联合实验室。推动龙头科技企业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动态全覆盖。 #

第十二条 支持科技龙头企业参与国家和省重大人才工程,纳入“百所院校、万家企业、吸引数万名人才”重点服务对象,引进国际顶尖科技人才大师、“高精尖”技术带头人、创新创业团队。 鼓励科技龙头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职业学校等共建产业学院,联合培养工程硕士。 #

第四章 监督管理 #

第十三条 科技领军企业资格有效期自颁发证书当年起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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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科技型龙头企业应当按照高新技术企业季度、年度报告的要求,在“高新技术企业”栏目中填写研究开发费用、营业收入、科技人员等季度、年度发展报告。 “科技企业成长在线”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系统自动提取领先科技企业的相关数据,避免重复申报。 #

第十五条 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科技型龙头企业不符合申报条件,或者《科技企业成长在线》根据年报数据发现不符合申报条件的,省科技厅将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 经审查确认不符合条件的,省科学技术厅将下发文件取消其科技领先企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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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科技领军企业变更名称或发生与申报条件相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经营变更等)的,应在三日内通过“科技企业成长在线”报告。几个月。 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其科技领先企业资格保持不变。 企业变更名称的,重新颁发电子证书,编号和有效期不变; 不符合申请条件的,自更名或者条件发生变更当年起,取消其科技领先企业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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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科技型龙头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科技型龙头企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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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

(二)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或者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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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按期报告申报条件相关重大变化或者未通过审核,或者累计2年未填写年度发展报告的; #

(四)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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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则 #

第十八条 原新增龙头企业更名为技术领先企业,并重新颁发“技术领先企业”电子证书。 有效期自原新领军企业公告当年起计算; 超过五年的,需要重新申请。 鼓励原有新型龙头企业培育库企业申报科技型龙头企业。 #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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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今年9月30日起施行。原《浙江省创新型龙头企业培育工作方案》(浙科发高[2023]206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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