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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六安市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过错责任原则

2024-02-17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关键词】民事教育机构责任 成人学生校园伤害责任 学校总体 #

侵权责任、过错、知情精神状况、护理能力、防护措施、损害结果、过错赔偿责任 #

[学科课程]侵权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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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教育机构过错责任人身伤害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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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目的] 明确过错责任原则的定义,掌握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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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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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类型】民事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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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有效性】★☆☆☆☆ 入选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度中国法院案例:侵权赔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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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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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

【案号】(2010)渝北法民初字95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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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茹×红 #

【被告人】四川外国语大学重庆南方翻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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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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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明知该成年学生精神状况不佳,仍安排其他学生照顾他。 此后,如果成年学生因精神障碍从高处坠落受伤,应按照什么责任原则来确定学校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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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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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判决南方翻译学院赔偿茹雪红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 南方译院应赔偿茹×红剩余损失的60%343,071.89元,即205,843.1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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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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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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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对涉及成年学生的校园伤害案件如何处理作出相关规定,因此根据民法通则和一般侵权行为的规定,此类案件中学校责任的适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在相关法律中。 学校明知该成年学生精神状况不佳,安排其他学生照顾他,但该学生没有照顾他的能力,也没有照顾他的义务。 因此,应认定学校未对受害人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针对因精神障碍导致高处坠落受伤的成年学生。 对于这一结果的发生,学校有一定的主观过错,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法律评论】 #

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对如何处理成人学生校园伤害案件作出相关规定,因此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学校在此类案件中的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一般侵权行为。 #

故认定南方翻译学院未对如红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对于如红在校期间因精神障碍导致高处坠落受伤,南方翻译学院主观上有过错,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由于如馨在这次事故中受了重伤,给如馨及其家人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如果如馨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南方翻译学院应该赔偿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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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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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 公民享有生命权和健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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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权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误工收入、残疾人生活费以及其他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支付丧葬费和死者家属必要的赡养费。 生活费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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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伤害,所发生的各种医疗费用以及因误工造成的收入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贴、必要的营养费等,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为增加生活需要而发生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而造成的收入损失,包括伤残赔偿金、伤残辅具费、家属生活费、康复护理费等,续 义务人还应当赔偿因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和后续治疗费。 #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费用外四川外语学院重庆南方翻译学院,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家属生活费、死亡赔偿费、交通费等。被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所发生的费用。 、住宿费、误工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

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有权赔偿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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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得转让或者继承。 但赔偿义务人书面承诺支付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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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医疗费用根据医疗机构开具的医疗费、住院费等收据,并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赔偿义务人对处理的必要性、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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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费用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院辩论终结前的实际发生额确定。 对于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需的康复费用、适当的整形手术费用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用,赔偿权利人可以在实际发生后单独提起诉讼。 但根据诊断书或者鉴定结论必须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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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护理收费标准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员的人数、护理时间的长短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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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工资的规定计算; 护理人员无收入或者聘用护理人员的,按照当地从事同等护理工作的护理人员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人员数量原则上为1人,但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参考确定护理人员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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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顾期间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为止。 被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照顾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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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被诊断为残疾后,应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和残疾辅助器具的配备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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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按照受害人及其必要陪同人员就医或者转院治疗的实际费用计算。 交通费用应有正式收据证明; 相关凭证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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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住院膳食补贴可参照地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贴标准确定。 #

受害人确需前往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无法住院的,应当赔偿受害人及其随行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伙食费用的合理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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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伤残补偿金,根据被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或者伤残程度,按照法院判决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提起诉讼的所在地。 算算十年。 但60周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年龄减少一岁; 75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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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其实际收入未减少的,或者伤残程度较轻但造成职业障碍,严重影响其就业的,伤残赔偿金可以相应调整。 #

【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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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申诉、民事答辩、律师意见、民事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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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题和测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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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述过错责任原则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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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讨论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条件。 #

3.分析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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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原件】(使用时请核对判决书原件内容) #

《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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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茹×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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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四川外国语大学、重庆南方翻译学院。 #

本院经审理查明四川外语学院重庆南方翻译学院,原告系被告四川外国语大学重庆南方翻译学院翻译系2008级9班学生。 2009年9月21日,如红同学向如红辅导员梁晓梅反映,如红情绪低落,经常发呆,不与同学交流。 2009年9月22日,梁晓梅与如红沟通,发现如红因与高中同学关系发生变化,情绪压力很大。 2009年9月30日,茹雄的病情未见好转。 梁晓梅向学校汇报,学校安排了心理老师为茹雄提供辅导。 2009年10月7日至2009年10月15日,在学校的安排下,茹雄到四川外国语大学重庆南方翻译学院心理咨询室心理咨询老师苟娜进行咨询。 。 当天,梁小梅通过电话联系了如红的母亲,告知了如红目前的情况,希望她的父母能够赶到学校照顾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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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0月15日,原告茹雄从六楼坠落,被送往重庆市渝北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后转入重庆市急救医疗中心。 医疗费用合计.09元,踝足矫形器880元,轮椅650元。 #

原告认为,被告明知原告患有精神病,但未采取措施救助原告,导致原告从六楼坠落致人受伤,被告应承担责任。 被告认为,学校的基本义务是保护教育和管理,其保护是硬件保护。 作为成年人,原告的保护力相对较弱,被告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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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四川外国语大学、重庆南方翻译学院在得知如红精神状况不佳后,未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对原告进行照顾。 虽然学校安排学生照顾如红,但学生没有能力也没有义务照顾她。 因此,四川外国语大学重庆南方翻译学院对如虹高处坠落受伤负有过错,适当比率为60%。 #

由于原告如洪在事故中受伤严重,给原告及其家人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且被告在事故中也有一定过错,法院酌情主张被告赔偿原告5000元赔偿金。精神伤害安慰。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判决如下: #

一、被告四川外国语大学、重庆南方翻译学院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

2、原告如鸿剩余损失343,071.89元,其中60%,即0.13元,由被告四川外国语大学重庆南方翻译学院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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