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球网校是美国纳斯达克上市企业欢聚时代(NASDAQ:YY)旗下品牌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建筑人才培训合作单位
您现在的位置在: > 职业资格 > 司法考试 > 模拟试题 >

2011国家司法考试《民法》样板题及答案(一)

2010-11-12 来源:互联网 作者:第一考试网

2011国家司法考试《民法》样板题及答案(一)

#

第一考试网整理了2011国家司法考试《民法》样板题及答案(一) #

肖像权、隐私权、发表权 #

1.(2004-3-62)某影楼与甲约定:“影楼为甲免费拍写真集[1][2][3],甲允许影楼使用其中一张照片作为影楼的橱窗广告。”后甲发现自己的照片被用在一种性药品广告上[4]。经查,制药公司是从该影楼花500元买到该照片的[5]。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

A.某影楼侵害了甲的肖像权  B.某影楼享有甲写真照片的版权

#

C.某影楼的行为构成违约   D.制药公司的行为侵害了甲的隐私权[6][7] #

【答案】ABC

#

2.(2006-3-58)甲在某网站上传播其自拍的生活照[8],乙公司擅自下载这些生活照并配上文字说明后出版成书。丙书店购进该书销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乙公司侵犯了甲的发表权[9]  B.乙公司侵犯了甲的复制权[10]

#

C.乙公司侵犯了甲的肖像权   D.丙书店应当承担侵权责任[11]

#

【答案】BCD

#

[1] 《著作权法》第17条:“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

[2] 《著作权解释》第12条:“依照《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委托作品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的情形,委托人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双方没有约定使用作品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 #

[3] 《著作权解释》第13条:“除《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由他人执笔,本人审阅定稿并以本人名义发表的报告、讲话等作品,著作权归报告人或者讲话人享有。著作权人可以支付执笔人适当的报酬。”《著作权解释》第14条:“当事人合意以特定人物经历为题材完成的自传体作品,当事人对著作权权属有约定的,依其约定;没有约定的,著作权归该特定人物享有,执笔人或整理人对作品完成付出劳动的,著作权人可以向其支付适当的报酬。”

#

[4]《民法通则》第100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赢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

[5] 《民法通则意见》第148条第一款:“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

[6] 下列未经隐私权人允许的行为均属于侵犯隐私权的行为:①擅自披露、公开其隐私;②侵入、侵扰他人私生活空间;③监视、监听、刺探、窥视、干扰等侵害他人个人信息、生活安宁、通信秘密的行为。

#

[7] 隐私权人所享有的“个人信息保密权”是一种“一次性的权利”,即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一经隐私权人自己或者许可他人公之于众,个人信息保密权即归于消灭,不复存在。

#

[8] 《著作权法》第11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条:“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

#

[9] 《著作权法》第10条第一款第(一)项:“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发表权亦属“一次性的权利”,如果作品由著作权人自己或者授权他人公之于众,则发表权用尽,发表权不复存在。不过,如果他人以侵犯发表权的方式将作品公之于众,发表权并未用尽,而是继续存在。 #

[10] 《著作权法》第10条第一款第(五)项:“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

[11] 下列三个法条确立了“善意销售规则”,即侵权产品的销售人不知也不应当知道所销售的为侵犯知识产权的商品,且能够证明产品的合法来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应当承担“停止侵害、销毁侵权物品、返还销售所得”等侵权责任。《专利法》第70条:“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的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商标法》第56条第三款:“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著作权解释》第20条第二、三款:“出版者对其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和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等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出版者尽了合理注意义务,著作权人也无证据证明出版者应当知道其出版涉及侵权的,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出版者承担停止侵权、返还其侵权所得利润的民事责任。” #

责编: 返回顶部  打印

关于我们联系我们友情链接网站声明网站地图广告服务帮助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