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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2024-02-21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房屋(构筑物)拆除工程。 #

本办法所称文明施工,是指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保??证施工现场和市容卫生,维护施工人员身体健康,有效减少对周围环境影响的施工活动。在建设项目的施工活动期间。 #

第四条 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文明施工工作的领导,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协调解决文明施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并将将文明施工工作绩效纳入全市高等级质量考核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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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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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市政园林、城管、交通、水利、人防等部门要做好建设项目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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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

第七条 鼓励工程建设采用先进的施工技术和设施,促进施工现场管理的标准化、智能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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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奖励。 #

第八条 建设工程招标或者直接发包时,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承包合同中明确对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文明施工要求。 #

第九条 建设单位编制工程概算、预算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文明施工措施的费用,并在招标文件或者工程承包合同中单独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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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支付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应当专款专用。 #

第十条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定稿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单位和有关管道单位对建设工程周边建(构)筑物及各种管道、设施进行现场勘察,提出具体要求。文明施工,并书面报设计、监理、施工单位。 #

第十一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完成前,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和建设单位提供的文明施工书面意见,对建设工程周边建(构)筑物及各种管道、设施提出保护要求。建设单位。 #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将文明施工纳入监理范围,对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使用和施工单位落实文明施工措施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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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发现建设单位有违反文明施工行为的,应当要求建设单位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建设单位暂停施工,并向建设单位报告。 建设单位拒不改正或者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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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因故停工的,施工、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工期间的现场文明施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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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明确文明施工措施,并按照施工单位文明施工要求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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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施工现场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安装扬尘监测设施,并与监管部门联网。 #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设置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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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工现场大门坚固可靠并有企业标志,大门侧面设置门卫室,夜间照明符合标准; #

(二)设置警示柱、减速标志、减速带、反光板等交通安全设施; #

(三)设置施工许可公示牌、文明施工监督标志等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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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出入口应进行硬化处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并配备洗车设施和相应的泥浆沉淀、排水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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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施工现场对所有从业人员实行实名信息管理制度。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进行登记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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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封闭围挡,施工现场围挡的安装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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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连续、封闭、稳定,采用符合规定强度的硬质材料; 交通路口3米以内设置护栏的,应当采用不影响交通路口视距的透水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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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城市次干道两侧及以上施工场地围栏高度不得低于3米,其他区域施工场地围栏高度不得低于2.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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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设计合理,符合环保、安全要求,并设有密闭底座、抑尘装置、警示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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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持清洁、美观,定期维护、清洁,发现损坏、缺陷、生锈的及时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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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按规定在围栏外侧设置标志、标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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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备设置封闭围挡条件的建设项目,应当设置移动围挡等其他围挡,并设置警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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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前期施工单位尚未进场的,由施工单位负责围栏的安装和维护。 #

第十九条 施工现场脚手架外侧应当安装整齐、清洁、防尘的密目安全网。 脚手架的作业层和最底层应进行密封防护,各台阶之间应采取间隔防护措施。 脚手架杆应完好、美观,并采取相应的防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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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施工现场主要通道、加工场地、材料存放区应当按规定进行硬化处理,并保持平整、清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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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主干道、景观道路和重点区域两侧的桩基施工作业场地,应当坚实、稳定,并采用路基板(箱)等进行硬化处理或硬地坪施工。 #

第二十一条 建筑材料、构配件、材料、废弃物等应当按照施工场地平面布置图和有关规定分区、分类、堆放。 建筑材料应当悬挂名称、品种、规格等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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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混凝土搅拌车、混凝土泵车、建筑垃圾、工程渣、工程泥浆运输车辆等以及从事工程运输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必须按照规定使用标准油品,符合运输要求,并携带与车辆。 进出施工现场必须遵守相关许可程序和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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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运输车辆超载、车轮带泥行驶,严禁沿途丢弃、撒撒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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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施工场地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排水设施,保证排水畅通。 污水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禁止直接排入水体、排水管网和外部环境。 #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产生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工程泥浆等废物,应当交经批准的处置、运输、使用单位处理。 #

禁止将工程泥浆直接排入水体、排水管网和外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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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遵守扬尘等污染物防治的法律、法规,并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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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散装水泥,但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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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照国家标准制定降噪措施,控制施工噪声,监测并记录现场噪声值; #

(3)易产生噪声的作业设备应安装在施工现场远离居民区的一侧,并在具有隔音功能的临时用房(棚)内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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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施工现场若采用强照明进行焊接作业或夜间施工,必须采取有效的遮挡措施。 #

第二十六条 施工现场应当采取覆盖、洒水等防尘措施,并及时清除可能产生扬尘的裸土、建筑材料、建筑垃圾等。 #

施工现场堆放工程垃圾时,堆放高度应低于围护结构高度,并不得影响周围建(构)筑物及各种管道、设施的安全。 #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进行建筑物(构筑物)拆除作业,应当按照文明施工和特殊要求,采取场地封闭、湿作业、场地硬化、材料覆盖、车辆清洗、垃圾清除等措施。施工计划。 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 #

当天气预报风力达到五级以上或者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达到Ⅲ级以上时,建设单位应当停止房屋爆破、拆除等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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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需要开挖沥青、混凝土等路面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用覆盖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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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无法当日竣工的城市道路开挖沟、坑作为便道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通行条件,并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 #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需要夜间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申领夜间作业证,并告知附近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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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外立面毗邻人行道、车行道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道路上方设置坚固的安全防护雨棚,并设置必要的警示、引导标志。 #

因建设工程需要,道路全封闭、半封闭或者减少车道,影响行人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设置安全通道; 临时占用施工场地以外的道路、场地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封闭措施。 #

施工场地内的临时设施和街道立面应保持清洁、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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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建筑工地设置生活区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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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与工作区域严格分开; #

(二)设置饮水设施; #

(3)设置洗手盆、淋浴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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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设置冲水厕所,并有专人负责清洁、消毒; #

(五)设置密闭垃圾容器,生活垃圾按照规定分类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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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配备消防器材并保持良好状态; #

(七)污水按规定排放。 #

在生活区内设置食堂的,必须办理卫生许可手续,并遵守食品卫生管理的相关规定; 宿舍设置在生活区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应当安装可打开的窗户,保证必要的生活空间。 #

建设单位不得在未竣工建筑物内设置职工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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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安全生产、专业技能、文明施工等知识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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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交付前,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拆除施工场地围网等临时施工设施,平整施工场地,清除建筑垃圾、工程垃圾等废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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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单位的现场安全、文明管理情况进行规范化考核,并对考核实行信息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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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建设活动违反本办法的,可以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投诉。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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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检查、检查。 建设活动中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查处。 #

第三十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日常管理和检查机制,配备相应的文明施工监理人员和设备。 #

鼓励购买第三方服务开展文明施工评价。 #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给予处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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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条 对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抢险救灾等应急建设工程以及其他建设活动,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没有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2011年5月1日施行的《无锡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0号公布)同时废止。同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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