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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4号《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

2024-02-20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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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

34号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班子下井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经2010年10月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1月15日起施行。 #

导演罗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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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 10 月 13 日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班子下井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

(2010年10月1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公布,根据2023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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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一般规定 #

第一条 为落实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队下矿制度,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根据《通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发[2010]23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以下简称矿山企业)领导带队下矿,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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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矿山企业,是指金属、非金属地下开采生产企业及其所属独立生产系统矿山,以及新建、改建、扩建、技改等建设矿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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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所称矿山企业领导人员,是指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副总工程师。 #

第四条矿山企业是实行井下领导班子制度的责任主体。 他们必须确保每班至少有一名领导在井下带领团队,与工人同时上下矿井。 #

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实行井下领导班子制度。 #

第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矿山企业落实井下领导班子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进行现场处理或者给予行政处罚。 #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矿山企业领导带头人制度的落实工作。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矿山企业领导带队下矿进行监控。 监督检查,考核奖惩。 #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矿山企业领导人员不按规定执行带队下井制度或者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举报。 对举报及举报属实的,将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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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领导班子制度,制定领导班子考核奖惩办法和月度计划安全生产监督,建立健全领导班子档案下矿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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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带领队伍下井 #

第八条 矿山企业领导带队下矿月度计划应当明确每班带队下矿领导名单、下矿、上矿时间以及请假审批程序。以及特殊情况下的人员调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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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领导班子下井计划应当在单位网站、办公楼和矿井入口处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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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矿山企业应当每月对井下领导班子的业绩进行考核。 领导带队下矿的情况与其经济收入挂钩。 对带队按规定下矿、认真履行职责的,给予奖励; 未按规定带队下矿、冒充下矿、弄虚作假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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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企业领导带队下矿月计划完成情况应当在矿山企业公告牌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

第十条 矿山企业领导带队下矿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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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井下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安全检查和检查检查,全面了解井下安全生产情况; #

(二)及时发现并组织消除事故隐患、险情,及时制止违法违规行为,严禁非法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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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止生产、疏散命令,并组织危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疏散至安全地点。 #

第十一条 矿山企业领导人员应当认真填写下矿交接记录,并向继任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生产状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办法、注意事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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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矿山企业领导人员登井后,应当及时登记登井时间、地点、路线、发现问题和处理结果等相关信息,以便备案备查。 #

第十三条 矿山企业职工应当遵守规章制度,服从矿井领导的指挥和管理。 #

如果矿山企业没有领导带队下矿,矿山企业职工有权拒绝下矿。 井下作业时,员工如发现并确认带队下井的领导无故提前上井,在向班组长或班组长解释后,有权提前上井。 #

矿山企业不得因职工拒绝按照前款规定提前下井、上井而减少职工的工资、福利和其他福利或者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 #

第三章 监督检查 #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矿山企业领导带队下矿制度的建立、实施、考核和奖惩作为安全监察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年度安全监察工作。和执法工作计划,并定期进行检查。 #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矿山企业领导人员的社会监督。 #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邮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接受有关举报; 对受理的举报应当认真调查核实; 一经查实,将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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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公布矿山企业领导人员工作制度的监督检查和处罚结果安全生产监督,接受社会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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