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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

2024-02-21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现将《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防护造价管理办法和文明施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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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厅 #

2007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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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防护造价管理办法和文明施工办法 #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落实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建设部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拆迁工程的造价管理、招投标、施工等建设活动,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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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以下简称安全措施费)是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按照国家现行建筑安全和施工现场环境规定缴纳的费用。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拆迁工程。 根据卫生标准和相关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折旧(包括购置、折旧或摊销)费用以及落实施工安全措施、保证安全生产条件和工作环境等所需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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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安全措施费包含的项目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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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防护用品:安全网、安全带、安全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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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开口及边缘防护设施:楼梯入口、电梯入口、通道开口、预留开口、阳台、地板、屋顶、基坑、卸货平台两侧、上下通道等边缘安全防护设施; #

3、全钢内外脚手架的全钢主体支撑杆、配套防护设施、结构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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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塔式起重机、外挂式升降机、井字葫芦等建筑起重设备及配套防护设施; #

5、施工用电:符合规范要求的临时电力系统、标准化电箱、电气保护装置、电力线路的敷设、外部用电保护措施等; #

6、工程机械及工具; #

7、安全检查费:包括施工起重设备、外部电梯、安全网、钢管脚手架等检查。 #

8、安全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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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安全标志、标语牌、安全公告牌; #

10、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施工现场围墙防护及场地硬化、扬尘、噪声控制、排水措施、垃圾排放等; #

11、临时设施:包括办公室、宿舍、食堂、卫生间、淋浴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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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消防设备、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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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应急救援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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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基坑支护变形监测; #

15、井下作业安全防护与监控。 #

第五条 建设单位编制工程概算(概算)或者底标时,应当根据工程情况,按照本办法和《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和《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确定安全措施费。项目计价办法》; 安全措施费不参加施工招投标,单独缴纳、专款专用。 #

第六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安全措施费的项目、金额、支付方式等条款。 #

总承包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总承包商应当与分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安全措施费,并及时划付给分包单位。 #

第七条 申请施工许可证前,建设单位必须将安全措施费全额存入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联合专户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并报送安全措施费的构成、金额和使用方案。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计量收费。 相关信息。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颁发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审查建设项目是否落实安全措施和收费,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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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制定专项安全措施费使用方案,经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审查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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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建设单位与建设单位在施工合同中未约定安全措施预付款和安全措施付款计划,或者约定不明确,且合同期限在一年以内的,由建设单位预付安全措施费。建设单位不得低于总造价的50%。 %; 合同工期在一年(含一年)以上的,预付安全措施费不少于总费用的30%,其余费用根据施工进度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支付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共同批准。 #

第十条 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未投入安全措施或者措施不符合要求,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要求建设单位整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建设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拒不改正或者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察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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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建设工程安全措施费的缴纳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违反本办法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核定并缴纳安全措施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工程建设。 #

第十三条 监管单位不按照本办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挪用安全措施费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使用管理规定》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五条 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弄虚作假骗取安全措施费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

第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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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提交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付款计划的工程,核发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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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

(三)其他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 #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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