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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城市规划师考试最新政策

2017-09-20 来源:未知 作者:onekao
考试政策
 
注册城乡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师队伍建设,保障规划工作质量,维护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对注册城乡规划师实行准入类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注册城乡规划师,是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后,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及相关工作的专业人员。
从事城乡规划实施、管理、研究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及相关人员,可以通过考试取得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证书。
第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共同负责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并按职责分工对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查看详情>>>
注册城乡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共同委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承担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等具体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本地区的考试工作,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二条 受住房城乡建设部委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会同中国城市规划协会成立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负责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命题等工作。考试专家委员会章程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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