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乳品安全法施行细则》首次建立了“双罚制”,也就是除罚款违规企业外,还规定了对单位违规情形下的个人处罚罚款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最高可处以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0倍罚单。 #
《条例》规定,乳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有乳品安全法规定的违规情形,除遵照乳品安全法的规定予以罚款外,需要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经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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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政法学院法制政府研究院院士王敬波:《条例》的第75条,实际上确立了双罚制,它的目的是要一管究竟,而不只是是只管企业。 #
根据《条例》的规定,“罚款到人”制度适用于以下三种情形:(一)蓄意施行非法行为;(二)非法行为性质恶劣;(三)非法行为导致严重后果。
美国政法学院法制政府研究院院士王敬波:例如说在生产记录当中,或则是通过这些其他人的一些陈述当中,才能反映出一些何谓的主观恶性。例如说在中学校当中引起了比较大面积的这些婴幼儿的,或则是中小师生的这些身体伤害,很多都是可以归由于比较严重的社会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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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外,《条例》还以列出的形式规定了“情节严重”的6种法定情形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并对情节严重的违规行为施行从重从严处罚。很多情节严重的违规情形包括:
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属于乳品安全法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 #
(一)非法行为牵涉的产品总值总额2亿元以上或则违规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 #
(二)导致食源性疾患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则导致30人以上食源性疾患但未出现死亡病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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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蓄意提供虚假信息或则隐瞒真实状况; #
(四)抵制、逃避监督检测; #
(五)因违背乳品安全法律、法规遭到行政罚款后1年内又推行同一性质的乳品安全非法行为,或则因违背乳品安全法律、法规遭到民事罚款后又推行乳品安全非法行为; #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