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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再审裁定:“酌减规则”的适用涉及诸多法律问题

2024-02-18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适用“裁量规则”的前提是“违约金过高于实际损失”。 鉴于此,证明这一事实就成为该规则适用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究竟该由哪一方负责证明这一事实,司法实践中颇有争议。 有人认为,从举证能力来看,违约方并不了解守约方的损失,因此很难主张违约金。 因此,应由守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但相反的观点则认为,基于“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如果违约方主张适用该规则,则另一方当事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也就是说,要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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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认为,由于“合同自由、意思自治”是合同法的基本价值,而约定调整合同属于例外,因此举证责任应由拟适用“合同自由、意思自治”的主体承担。特殊规则”,不能提供充分证据的。 承担特定情况下不适用例外规则的后果,也是“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审判理念的又一体现。 因此,我们更赞同主张减少违约金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的观点。 在后附的最高法院再审案件中,裁判员对于举证责任的分配也持这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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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有些法院并没有将上述举证责任完全交给当事人,而是规定法院可以考虑某些因素来决定是否调整违约金。 例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商事审判中违约金调整的意见》就对此问题做出了具体规定。 《意见》第九条规定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守约方实际损失无法确定的,由法院确定违约金”。 当调整幅度过高时,本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综合考虑违约方的恶意程度、当事人的承包地位强弱等因素,进行相应的调整可参照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标准制定。 “有的法院在办理此类案件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调整约定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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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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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福建七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建公司)对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与被申请人厦门经纬模具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不服。 (以下简称经纬公司)。 )民民终字第141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再审。 奇建公司申请再审称:(二)二审法院每日判处违约金26000元,违反诚实信用、公平合理的原则。 本案工程合同价款为3736.1万元。 在经纬公司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造成损失的情况下,二审法院错误地分配举证责任,将举证责任置于奇建公司,以证明逾期竣工给经纬公司造成损失。 看起来不公平。 (三)二审判决不符合违约金“补偿性为主、惩罚性赔偿为辅”的适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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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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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违约金过高,需要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在调整违约金时,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考虑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等综合因素。各方和预期收益。 合同履行过程中,綦建公司存在工期延误、工程质量问题、未按要求及时整改等违约行为。 双方同意将项目竣工期限延长至2012年2月15日,但奇建公司尚未这样做。 限期完成,并在厦门市建设管理局的协调下完成整改。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经纬公司主张按照约定标准支付违约金,补充协议已予以证明。 綦建公司主张调整违约金,并应以妨碍补充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法律效力的理由承担举证责任并提供证据。 经证明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约定的违约金远高于实际损失,二审法院证明责任分配正确。 奇建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经纬公司实际损失范围。 其提出的以同期银行贷款利息为参考标准计量实际损失的方法,并不能确定经纬公司的实际损失。 经纬公司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争议项目用于生产经营,其预期利润损失也应考虑。 奇建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主张违约金过高,证据不足,不能推翻二审结论。 二审法院综合考虑合同履行过程、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润损失,以双方约定的26000元/天为基础认定违约。 钱的数额并没有不合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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