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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模拟题(16)

2010-06-24 来源:互联网 作者:第一考试网

【考题点】(P177)按份共有

1.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

2.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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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按份共有人的权利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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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权依其份额对共有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权。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但对共有财产的使用方法,应由全体共有人协商确定。 #

(2)有权按照约定管理共有财产。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

(3)有权处分其份额。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 #

(4)优先购买权。共有人转让其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

(5)全体共有人有权处分共有财产。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

4.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享有权利,同时也要按各自的份额分担义务。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 #

【考题点】(P178)共同共有 #

1.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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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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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题点】(P178)共有物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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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

2.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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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题点】(P179)用益物权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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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他物权。用益物权是在他人之物上设立的权利,在用益物权设定后,所有权人受自己意思的拘束,不得再直接对物的使用价值加以支配。 #

2.以占有、使用、收益为其权利内容。用益物权注重物的使用价值,并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 #

3.权能不完全,是一种限制物权。用益物权是以所有权的一定权能为内容,是所有权上的负担,具有限制物权的作用,所以为限制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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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题点】(P180)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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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 #

2.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

3.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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