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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模拟题(29)

2010-06-24 来源:互联网 作者:第一考试网
【考题点】(P340)合同订立的形式

1.口头合同形式是指当事人双方只是通过语言进行意思表示,而不用文字等书面表达合同内容而订立合同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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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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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题点】(P344)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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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约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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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①内容具体确定;②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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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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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要约的生效。 #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 #

(1)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

(2)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

3.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来源:考试通 #

(1)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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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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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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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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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要约的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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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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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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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做出承诺; #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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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题点】(P345)承诺 #

1.承诺的概念。 #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做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做出承诺的除外。 #

2.承诺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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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

(1)要约以对话方式做出的,应当即时做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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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做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做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做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

3.承诺的生效。 #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做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合同法》关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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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承诺的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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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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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新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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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以外,为新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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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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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题点】(P346)合同的成立 #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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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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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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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确定。 #p#分页标题#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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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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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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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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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题点】(P347)合同的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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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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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规定的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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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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