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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模拟题(10)

2010-06-24 来源:互联网 作者:第一考试网

【考题点】(P11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

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采取董事会制。董事会是合作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作企业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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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题点】(P112)外资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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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资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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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外国投资者可以分期缴付出资,但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其中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外国投资者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当在外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天内缴清。 #

3.外国投资者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时,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必须是外国投资者自己所有。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的作价应当与国际上通常的作价原则相一致,其作价金额不得超过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0%。 #

【考题点】(P120)破产案件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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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2.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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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了100万元的借款合同,债务人以自己100万元的房产提供抵押,当债务人破产的,那么债权人就称为“别除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包含债权优先和顺序在后物权优先)。 #

【举例】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了100万元的借款合同,第三人以100万元的房产提供抵押,当债务人破产的,那么债权人享有第三人的抵押权人不能称为“别除权人”,但第三人的担保责任不免除,债权人可以申报债权按照比例清偿,不足的部分由第三人提供的抵押财产优先受偿。如果债权人不申报债权的,那么第三人可以预先申报债权。 #

【举例】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了100万元的借款合同,第三人以100万元的房产提供抵押,当第三人破产的,那么债权人享有第三人的抵押权仍然称为“别除权人”,此时可以向第三人申报债权在一定范围内接受优先受偿,不足清偿的部分再向债务人要求清偿,第三人就自身清偿的部分可以通过管理人向债务人要求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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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债务人此时也破产了,债权人可以分别向债务人和第三人申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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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题点】(P120)破产的申请 #

1.债权人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

2.债务人申请。债务人在出现破产原因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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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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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题点】(P122)破产案件的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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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裁定受理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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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否受理; #

(2)裁定受理; #

(3)不受理; 考试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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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受理后驳回。 #

2.通知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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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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