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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4-02-20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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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企[2012]16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央有关部门管理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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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证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决定,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撤回使用管理办法》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已发给您,请关注。 #

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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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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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 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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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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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一般规定 #

第一条 为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证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根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国发[2010]23号)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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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筑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和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和检测(含民用航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核燃料)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并列入成本,专门用于改善和提高安全生产的资金。企业或项目的生产情况。 #

保障费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保障需求、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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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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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生产是指与煤炭资源开采作业相关的活动。 #

非煤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天然气、煤层气(露天开采)、金属矿山、非金属矿产和有色金属矿山的勘探作业和生产、选矿、闭坑及尾矿库作业、封场及其他相关活动。其他矿产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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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扩建、改建和矿山建设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隧道工程、线路管道及设备安装装修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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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货物是指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名录》和《危险化学品目录》中所列的物品。 #

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以及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导火索等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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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包括公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管道运输。 道路运输是指以机动车辆为运输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 水路运输是指以船舶为运输工具的旅客、货物运输以及港口装卸、储存; 铁路运输是指以火车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 (包括高铁和城际铁路); 管道运输是指以管道为工具进行液体、气体物料的运输。 #

冶金是指与金属矿产冶炼和压延加工有关的活动,包括:黑色金属、有色金属、黄金等的冶炼、生产和加工活动,以及碳素、耐火材料和其他材料的生产。与主工艺流程相配合的辅助工艺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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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制造是指各种动力机械、冶金矿山机械、运输机械、农业机械、工具、仪器、仪表、特种设备、大中型船舶、石油炼制设备等机械设备的制造活动。 #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和试验,包括武器装备和弹药的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储存、运输、销毁、维修和保障。 #

第二章 安全费提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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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煤炭生产企业应当根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资金。 各煤矿原煤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

(一)煤(岩)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每吨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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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地下矿井每吨煤炭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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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露天矿每吨煤5元。 #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按照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标准》执行。 #

第六条 非煤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原矿开采量按月提取。 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提取安全费用标准如下: #

(一)石油,原油每吨17元; #

(二)天然气、煤层气(露天开采),原料气每千立方米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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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5元,地下矿山每吨10元; #

(四)核工业矿山,每吨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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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2元,地下矿山每吨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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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开采总量50万吨以下、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产品用于建筑和采石场的山坡式露天采石场。铺装,每吨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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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尾矿库按入库尾矿量计算。 三级及以上尾矿库每吨1元,四、五级尾矿库每吨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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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发布前已关闭的尾矿库,按照尾矿库有效库容进行开采。 库容不足100万立方米的,每年提取5万元; 库容超过100万立方米的,每年提取5万元。 每增加100万立方米,增加3万元,但每年最高提取金额不得超过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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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矿产量不包括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废石场综合利用的尾矿和低品位矿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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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勘查单位的安全费用按照地质勘查工程或者工程总成本的2%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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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建筑安装工程成本计提准备。 各建设项目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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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矿项目2.5%; #

(二)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2.0%; #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1.5%。 #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计入工程造价,招标时不得删除,并纳入标外管理。 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总承包单位应当按比例直接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费用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得重复提取。 #

第八条 危险品生产、储存企业应当以上一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用超额递减法,按下列标准按月平均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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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提取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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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2%提取; #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人民币至10亿元人民币的部分,按0.5%提取; #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计提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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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运输企业应当以上一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下列标准按月平均计提: #

(一)一般货运业务,提取1%; #

(二)客运业务、管道运输、危险品等特种货运业务按1.5%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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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冶金企业应当以上年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用超额累退法,按下列标准按月平均计提: #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提取3%; #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1.5%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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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人民币至10亿元人民币的部分,按0.5%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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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人民币至50亿元人民币的部分,提取0.2%; #

(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人民币至100亿元人民币的部分,按0.1%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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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计提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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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以上年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超额提取按下列标准采用递减法,按月平均计算: #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提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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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1%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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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人民币至10亿元人民币的部分,按0.2%提取; #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人民币至50亿元人民币的部分,计提0.1%; #

(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的部分,计提0.05%。 #

第十二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以上年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超额提取按下列标准采用递减法,按月平均计算: #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的,提取3.5%; #

(二)营业收入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3%提取; #

(三)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2.5%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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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2%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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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武器装备研发、生产、检测企业应当以上一年度军工产品实际经营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下列标准,按月平均超额提取,采用累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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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研制、生产、试验炸药及其制品(包括:含能材料、炸药、火药、发射药、发动机、弹丸、引信、烟火等)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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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提取5%; #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3%提取; #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人民币至10亿元人民币的部分,按1%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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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提取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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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核设备、核燃料研制、生产、试验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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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提取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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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2%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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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人民币至10亿元人民币的部分,提取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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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提取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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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核电项目按3%提取(按工程造价计算,招标时列为标外管理)。 #

(三)军用船舶(含修理)研制、生产、检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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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提取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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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1.75%提取; #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人民币至10亿元人民币的部分,按0.8%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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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提取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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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航天器、卫星、军用飞机、坦克车辆、火炮、轻武器、大型天线等产品整体、局部、零部件研制、生产、试验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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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提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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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1.5%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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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人民币至10亿元人民币的部分,提取0.5%; #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0.2%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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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提取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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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军用危险品研制、生产、试验企业: #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提取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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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2%提取; #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人民币至10亿元人民币的部分,提取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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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提取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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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中小微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余额分别达到企业上年营业收入的5%和1.5%时,须经当地生产主管部门批准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财政部门。 ,企业可以推迟或减少今年的安全费用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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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通知》(工信部发〔2011〕300号)执行、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

第十五条 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企业可以根据安全生产的实际需要,适当提高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

本办法发布前,省级人民政府已制定并发布了企业保障费提取和使用办法。 提取标准低于本办法规定标准的,按照本办法调整; 高于本办法规定标准的,按照原标准执行。 #

第十六条 新建企业和投产不满一年的企业,应当按照当年实际营业收入按月计提安全费用。 #

对于混合业态企业,能够按业务类别单独核算的,以各项业务的营业收入作为计提依据,按照上述标准单独计提安全费用; 无法单独计算的,以全部业务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上述标准计提安全费用。 主营业务按标准计提保安费用。 #

第三章 担保费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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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煤炭生产企业的安全费用应当在下列范围内使用: #

(1)实施煤与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矿井“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的支出,包括瓦斯区预抽、保护层矿区防突措施、突出区域及局部预测等支出,落实地方补充预防。 支出包括应急措施、更新和改造应急防范设备设施、建立应急防控实验室等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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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煤矿安全生产改造和重大隐患治理支出,包括“一供三防”(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火灭火)、水防治、供电、交通等系统设备改造及灾害治理项目,实施煤矿机械化改造,实施矿压(冲击地压)、热害、露天矿边坡治理、采空区治理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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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完善煤矿井下监控控制、人员定位、应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救援和通讯安全避险、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与维护“六大系统”支出支出、事故逃生和应急疏散设施设备配置及应急演练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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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隐患的评估、监测和整改支出; #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除外)、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

(六)现场作业人员配备、更新安全防护用品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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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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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适用于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设备推广应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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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安全设施、特种设备检测、检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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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

第十八条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费用应当在下列范围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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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完善、改造、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不包括“三同时”初始投资所需的安全设施)以及矿井综合防尘、防火灭火、防水防灾等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支出边坡设备、机电设备、供配电系统、运输(提升)系统、尾矿库等的控制、有害气体监测、通风系统、支护和防治等。 完善、改造和维护支出,以及实施地压监测与控制、露天矿边坡治理、采空区治理等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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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完善非煤矿山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应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救援、通信等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支出,提高尾矿库、海洋石油全程在线监测系统 海上采矿人员动态跟踪系统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和维护支出,事故逃生和应急避难设施配置及应急演练支出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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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隐患的评估、监测和整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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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除外)、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

(五)现场作业人员配备、更新安全防护用品的支出; #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

(七)适合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

(八)安全设施、特种设备检测、检验费用; #

(九)尾矿库关闭及关闭后的维护费用; #

(十)地质勘查单位野外应急粮食、应急装备、应急药品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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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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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的安全费用按照下列范围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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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完善、改造、维护支出(不包括“三同时”初始投资所需的安全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电力系统、洞口、边缘、机械设备、高空防护等。高空作业、交叉口作业防护、消防、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地质灾害防治、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支出设施; #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设备、装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隐患的评估、监测和整改支出; #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

(五)现场作业人员配备、更新安全防护用品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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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

(七)适合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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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安全设施、特种设备检测、检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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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

第二十条 危险品生产、储存企业的安全费用应当在下列范围内使用: #

(一)车间、仓库的监控、监控、通风、遮阳、调温等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完善、改造、维护支出(不含“三同时”初始投资所需的安全设施) 、罐区等作业场所的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堤或隔离等设施设备支出运营; #

(二)应急救援装备的配备、维护保养、装备支出、应急演练支出; #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隐患的评估、监测和整改支出; #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

(五)现场作业人员配备、更新安全防护用品的支出; #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

(七)适合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

(八)安全设施、特种设备检测、检验费用;

#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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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运输企业安全费用应当在下列范围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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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完善、改造、维护支出(不包括“三同时”初始投资所需的安全设施),包括道路、水路、铁路、管道运输设施设备的安全状态检测和维护系统、装卸工具、运输装卸工具附带的设施、设备和安全设备的支出; #

(二)具有行车记录功能的车载卫星定位装置、船舶通讯、导航、定位和自动识别系统、电子海图等的购置、安装和使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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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应急救援装备的配备、维护保养、装备支出、应急演练支出; #

(四)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隐患的评估、监测和整改支出;

#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

(六)现场作业人员配备、更新安全防护用品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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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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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适合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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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安全设施、特种设备检测、检验费用; #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

第二十二条 冶金企业安全费用应当在下列范围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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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控、监视、消防、防爆、防坠落、作业场所安全防护等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完善、改造、维护支出(不含“三同时”初始投资所需的安全设施)如车间、车站、仓库等。 防尘、防毒、防噪防振、防辐射、隔离作业等设施设备支出; #

(二)应急救援装备的配备、维护保养、装备支出、应急演练支出; #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隐患的评估、监测和整改支出; #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除外)和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

(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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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现场作业人员配备、更新安全防护用品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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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适合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

(八)安全设施、特种设备检测、检验费用;

#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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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机械制造企业的安全费用应当在下列范围内使用: #

(一)消防、防爆、防坠落、防毒、防静电、防——大型起重机械安装的防腐、防尘、防噪声、防振动、防辐射或隔离作业等设施设备的支出,以及安装安全监控和管理系统的支出; #

(二)应急救援装备的配备、维护保养、装备支出、应急演练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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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隐患的评估、监测和整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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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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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

(六)现场作业人员配备、更新安全防护用品的支出; #

(七)适合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

(八)安全设施、特种设备检测、检验费用; #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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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条烟花和鞭炮生产企业的安全费用应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

(1)用于改进,改造和维护安全设备和设施的支出(不包括在“三个同时”中初步投资所需的安全设施); #

(2)支出装备,维护和维护防爆机械和电气设备的费用; #

(3)设备,维护和维护紧急救援设备,设备支出和紧急钻探支出; #

(4)对重大危害和事故危害进行评估,监测和纠正支出; #

(5)安全生产检查,评估(不包括对新建筑,重建和扩展项目的安全评估),咨询和标准化建筑支出; #

(6)生产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的支出; #

(7)为现场工人装备和更新安全防护设备的支出; #

(8)有关适用于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和新设备的推广和应用的支出; #

(9)测试和检查安全设施和特殊设备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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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与生产安全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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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条武器和设备研发,生产和测试企业的安全费用应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

(1)有关改进,改造和维护安全保护设施和设备的支出(不包括在“三个同时”中首次投资所需的安全设施),包括对研究实验室,讲习班,仓库,储罐,野外测试区域的监视和监视还有其他操作场所,包括反电击,防all,反爆炸,压力缓解,防火,灭火,通风,防晒,防晒,温度调节,病毒保护,防雷,防闪电,抗静态,抗腐蚀,防尘,灰尘,灰尘,灰尘 - 防止,反噪声和振动,反辐射,防护堤防或设施和设备上的隔离操作支出; #

(2)用于装备,维护和维护紧急救援,紧急响应,特殊个人防护设备,设备,设施和紧急演习的支出; #

(3)对重大危害和事故危害进行评估,监测和纠正支出; #

(4)关于安全评估和评估高科技和特殊设备的支出,安全性能检查和测试以及对操作员的在职培训; #

(5)安全生产检查,评估(不包括对新建筑,重建和扩展项目的安全评估),咨询和标准化建筑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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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生产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的支出; #

(7)设施和设备支出,以防止军事核设施泄漏和辐射(包括核废料); #

(8)在科学研究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测试,生产,储存,运输,破坏,维护和支持军事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以及武器和设备的费用,用于整修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保护(不包括工作服)费用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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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在制造,安装和调试大型武器和设备的制造,安装和调试中培训特殊类型的工作和特殊运营人员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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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大规模武器和设备测试安全的特殊演示和安全保护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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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在特殊军事电子组件制造过程中监测有毒和有害物质和特殊保护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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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关于适用于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和新设备的促进和应用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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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与武器和设备安全生产有关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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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些措施中规定的使用范围内的第26条,企业应优先考虑安全费用,以满足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部,煤炭矿山安全监督机构和行业当局提出的纠正措施安全生产标准。 所需的支出。 #

第27条由企业撤回的安全费用应在特殊帐户中考虑并根据规定的范围使用,并且不得盗用或挪用。 年度盈余资金将于明年使用。 如果本年度的安全费用不足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则超额费用将通过正常的成本渠道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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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安全管理的集团公司可以在执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根据一定比例的一定比例,以一定比例的一定比例地管理和使用其附属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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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条的煤炭生产企业和非煤矿开采企业撤回了维持简单复制的费用,应继续撤回维持简单复制的费用,但是它们的使用范围将不再包括安全生产目的。 #

第29条如果采矿企业改变生产,停止生产,停止运营或解散,则将安全费用的平衡转移到矿山关闭安全基金中,以用于矿山或尾矿结束后可能的危害管理和损失补偿水库。 #

如果危险货物的生产和存储企业改变生产,暂停生产,停止运营或解散,则安全费用的平衡应用于处理危险货物生产或存储设备的费用,库存产品和生产原料,然后过渡之前,暂停生产,暂停操作或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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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企业由于财产权转移,公司重组等而改变其权益结构或组织形式,则其剩余的安全费用应继续根据这些措施进行管理和使用。 #

当企业根据法律调整业务,终止运营或清算人士时,其剩余的安全费用应延续到当前期间收入或清算收入。 #

第30条根据原始渠道支付了这些措施第2条规定的企业所需的资本投资,以实现所需的安全生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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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监督管理 #

第31条企业应建立并改善内部安全费管理系统,阐明撤回和使用安全费的程序,职责和当局,并根据法规撤回和使用安全费。 #

第32条企业应加强安全费用的管理,准备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并使用计划,并将其包括在企业的财务预算中。 企业的年度安全费用计划以及上一年的撤回和使用安全费应报告给金融部门,工作安全监督和管理部,煤矿安全监督机构和行业胜任部的同一级别申请的管理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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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条企业安全费用的会计处理应遵守统一国家会计体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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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条企业撤回的安全费属于企业自己的资金,除非国家法律和法规另有规定,否则其他部门和部门不得以收集,托管等形式进行集中管理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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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条在各个层面,生产安全监督和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督机构和相关行业当局应根据法律监督,使用和管理企业安全费用的撤回,使用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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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条如果企业未能根据这些措施撤回和使用安全费,则生产安全监督和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督机构和行业胜任部的部门以及财务部门将命令其在一个内部进行更正时间限制,并将根据相关法律和法规处理和惩罚。 #

如果建筑项目的总承包商未向分包商支付必要的安全费,或者承包商挪用了安全费,那么主管部门的建筑,运输,铁路,水上保管,生产安全监督和管理,煤矿安全监督和其他部门应按照相关的法律和法规处理和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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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条省金融部门,工作安全监督和管理部门以及煤炭矿山安全监督机构可以根据其地区的实际条件制定特定的实施措施,并将其报告给财政部和国家申请工作安全部。 #

第五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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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条财政部和国家工作安全部门负责解释这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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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条实施企业管理的公共机构应参考这些措施。 #

第40条这些措施应从颁布之日起生效。 “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的通知,以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的管理和监督”(Cai Jian [2005] No. 168),“发布有关提取和提取的管理措施的通知使用安全费用用于烟火和鞭炮生产企业”( [2006]第180号)和“发出有关高风险工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临时措施的通知”(Caiqi [2006]第478号)同时被废除。第119号)和其他与这些措施不一致的相关法规应占上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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