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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实行用人单位负责制

2024-01-28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5月4日,湖北省住建厅发布了《关于调整我省二级注册建造师(含临时)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按照通知,对于建造师来说最重要一点就是;“浙江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推行用人单位负责制。”,也就是说二级建造师不用再像先前一样挪到住建厅指定的培训机构出席培训二级建造师再教育,这对于建筑业企业和二级建造师来说但是省了一笔大大的费用,出席培训,建造师要按照培训机构安排的时间去培训,这会对企业的正常工作还是会造成一定的影响的二级建造师再教育,同时还要收取不菲的培训费和由此形成的住宿费、交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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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建筑业企业是不是要为会为这个新政大大的赞了一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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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通知,作出调整有: #

一、《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0〕192号)规定,注册建造师出席不多于120学时的继续教育是注册、延续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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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二级注册建造师应按规定采取多种继续教育方式,可出席用人企业组织的培训,也可出席有关机构组织的培训,各地各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二级注册建造师必须出席指定机构组织的培训。 #

二、我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推行用人单位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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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注册建造师所在企业应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和保障,认真做好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完善人员继续教育档案,做到一人一档。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企业的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施行监督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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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省二级注册建造师在申请相关执业注册、延续时,应提供在注册有效期内已完成继续教育不多于120学时的书面承诺及继续教育学时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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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我厅原已公布的河北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名单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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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公布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名单的通知》(建建发(2013)91号)、《关于举办全国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建发(2013)134号)、《关于进一步明晰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建发(2013)164号)、《关于同意批复江苏交通职业技术大学为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道路工程专业培训单位的通知》(建建发〔2014〕22号)等4个文件同时废止。此前我厅所发文件有关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均以本通知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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