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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检员考试覃珍珍老师辅导讲义第7讲

2010-05-06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第三节  入境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并予以公布,自2009年6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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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报检范围 #

食品是指各种工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

判断题: #

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不以治疗为目的的进口物品,应按照食品报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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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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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报检要求
1、标签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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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签是指在食品包装容器上货附于食品包装容器上的一切附签、吊牌、文字、图形、符号说明物。预包装食品: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 #

《食品安全法》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由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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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

(2)成分或者配料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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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

(4)保质期; #

(5)产品标准代号; #

(6)贮存条件; #

(7)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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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生产许可证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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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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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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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

进口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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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检验检疫机构对食品的标签审核,与进口食品检验检疫结合进行。 #

2、凡以保健食品名义报检的进口食品必须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合格后方准进口。凡取得保健食品批号的进口保健食品,在进口时须增做功能性复核实验项目,否则一律不予签发《卫生证书》#

3、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或者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进口商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安全评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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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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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应当向国家出境检验检疫部门注册。 #

5、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不得少于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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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报检时应提供的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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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报检人按规定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提供相关外贸单据:合同、发票、装箱单、提(运)单等; #

2、进口食品原产地证书#

3、输出国使用的农药、化肥、除草剂、熏蒸剂及生产食品的原料、添加剂、加工方法等有关资料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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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进口食品换证 #

1、进口食品经营企业(指进口食品的批发、零售商)在批发、零售进口食品时应持有当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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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进口食品在口岸检验合格取得卫生证书后再转运内地销售时,持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正本或副本到当地检验检疫机构换取卫生证书。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在报检单合同其他要求一栏中注明需换领证书的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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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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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食品在口岸检验合格取得卫生证书后再转运内地销售的,还要到销售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换证,并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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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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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进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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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以下简称食品包装)是指已经与食品接触或预期会与食品接触的进口食品内包装、销售包装、运输包装及包装材料。国家质检总局对食品包装进口商实施备案管理。对进口食品包装产品实施检验。#p#分页标题#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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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商品直接进口的与食品接触材料和制品及已盛装进口食品的食品包装,应向到货地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报检时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同时随单提供提单、合同、发票、装箱单等,还应提交《出入境食品包装备案书》(复印件)。经检验合格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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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装进口食品的食品包装,在进口食品报检时列名包装情况。检验检疫机构在对进口食品检验的同时对食品包装进行抽查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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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能提供《出入境食品包装备案书》的,在检验检疫机构予以受理报检时,进口商可按备案管理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进出口食品包装备案不是行政许可,对未经备案企业进口或生产的食品包装应实施批批检验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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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已列入《法检商品目录》的进口食品包装,如用于盛装出口食品,可凭《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书》换发《出入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必要时应对安全、卫生项目进行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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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列入《法检商品目录》的进口食品包装,按照非法定检验检疫商品监督抽查管理规定实施抽查检验,如用于盛装出口食品,应按照出口食品包装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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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入境食品和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产品(09年新增) #

一、报检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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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人类食品和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产品。 #

二、报检要求及应提供的证单 #

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在入境前,向进出境口岸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报检时除提供合同、发票、提(运)单和装箱单等资料外,还应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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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申报用于人类食品或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的产品,报检时须注明用于人类食品加工或用于动物饲料加工,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验检疫,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入境货物通关单》办理放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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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申报仅用于工业用途,不用于人类食品或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的产品,企业须提交贸易合同及非用于人类食品和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产品用途的证明,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查验无误后,对检验检疫类别仅为R或S的,直接签发《出/入境货物通关单》;检验检疫类别非R或S的,按规定实施品质检验。 #

(三)进口124种入境人类食品和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产品时,外包装上须印明产品用途,所印内容必须与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的用途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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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入境化妆品 #

一、报检范围:入境化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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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报检要求 #

1、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出口化妆品实施分级监督检验管理制度,按照品牌、品种将进出口化妆品的监督检验分为放宽级和正常级,并根据日常监督检验结果,动态公布《进出口化妆品分级管理类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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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检验检疫机构对10%的报检批次的放宽级化妆品实施全项目检验。其余报检批次的仅检验标签、数量、重量、规格、包装、标记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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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所有正常级化妆品均实施全项目检验。 #

3、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实施卫生注册登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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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进口化妆品由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合格的进口化妆品,必须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加贴检验检疫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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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化妆品标签的审核,检验检疫机构与进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结合进行。经检疫合格的,在按规定出具的检验证明文件中加注“标签经审核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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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化妆品标签审核的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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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签所标注的化妆品卫生质量状况、功效成分等内容是否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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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标签的格式、版面、文字说明、图形、符号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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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进口化妆品是否使用正确的中文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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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标签是否符合进口国使用要求#p#分页标题#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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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报检应提供的单据 #

报检人按规定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相关外贸单据:合同、发票、装箱单、提(运)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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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入境玩具(09年新增) #

一、报检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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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法检商品目录》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出口玩具。检验检疫机构对《法检商品目录》外的进出口玩具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规定实施抽查检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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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报检要求及应提供的证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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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玩具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办理报检时,应当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如实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提供外贸合同、发票、装箱单、提(运)单等有关单证。对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进出口玩具还应该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 #

未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进口玩具,报检人员提供进出口玩具检测实验室(以下简称玩具实验室)出具的合格的检测报告的,检验检疫机构对报检人提供的有关单证与货物是否相符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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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能提供检测报告或者经审核发现有关单证与货物不相符的,应当对该批货物实施现场检验并抽样送玩具实验室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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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内市场销售的进口玩具,其安全、使用标识应当符合我国玩具安全的有关强制性要求。 #

国家质检总局对存在缺陷可能导致儿童伤害的进出口玩具的召回实施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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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入境机电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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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报检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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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机电产品 #

机电产品是指机械设备、电气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电子产品、电器产品、仪器仪表、金属制品等及其零部件、元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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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旧机电产品”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电产品: #

1、已经使用(不含使用前测试、调试的设备),仍具备基本功能和一定使用价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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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经使用,但超过质量保证期(非保修期)的; #

3、未经使用,但存放时间过长,部件产生明显有形损耗的; #

4、新旧部件混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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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经过翻新的,如旧压力容器类、旧工程机械类、旧机电类、旧车船类、旧印刷机械类、旧食品机械类、旧农业机械类。 #

进口旧机电产品,进口单位需向国家质检总局或其授权机构申请办理进口检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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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

以下货物进境时,应按进境旧机电产品的要求办理报检手续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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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旧钢制石油管道 #

B.翻新过的印刷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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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旧铁制家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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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废电机 #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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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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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机电产品指已经使用过的机电产品,但不包括已经翻新而尚未使用的机电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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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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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报检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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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强制性产品认证 #

1、国家对设涉及人类健康、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强制性认证制度。 #

2、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商品,必须经过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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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报检时除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随附有关的外贸证单外,还应提供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在产品上加施认证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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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进口许可证民用商品入境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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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用商品入境验证是指对国家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民用商品,在通关入境时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核查其是否取得必须的证明文件(指的是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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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法检商品目录》内,检验检疫类别中标有“L”标记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办理进口报检时,应提供有关#p#分页标题#e#进口许可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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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题题: #

民用商品入境验证是指国家对实行(    )的民用商品,在通关入境时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核查其是否取得必需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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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备案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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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强制性产品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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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入境检疫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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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进口质量许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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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B #


三)旧机电产品 #

1、国家允许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的收货人在签订对外贸易合同前,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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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凡列入《国家质检总局办理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经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初审后,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

(2)目录外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由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受理备案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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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所属的经营性企业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备案申请,由国家质检总局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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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列入《不予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的进口旧机电产品,除国家特殊需要并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之外,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机构一律不予受理备案申请。 #

2、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单位,在签署合同或协议时,必须订明该产品的检验依据及各项技术指标等的检验条款。 #

3、进口旧机电产品,报检时应提供商务部或地方、部门机电办签发的注明为旧机电的相关机电进口证明。 #

4、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旧机电产品,用于销售、租赁或者专业维修用途的,备案申请人在提交规定的备案申请资料的同时,还必须提供相应的“CCC认证”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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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进口旧机电产品报检时,须经装运前检验的产品,需提供《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备案书》、《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证书》、《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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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须装运前检验的产品,须提供《进口旧机电产品免装运前预检验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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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进口电池产品 #

1、从2001年1月1日起,进出口电池产品汞含量由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强制检验。 #

2、进出口电池产品实行备案和汞含量年度专项检测制度。汞含量专项监测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实施进出口电产品汞含量检测的实验室实施并出具《电池产品汞含量检测合格确认书》,有效期一年。受理备案申请的检验检疫机构凭该确认书审核换发《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书》。
3、进口电池产品的收货人或者代理人在报检时应提供《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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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成套设备(09年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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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需结合安装调试进行检验的成套设备、机电仪产品以及在口岸开件后难以恢复包装的商品,应在收货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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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大型成套设备,应当按照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监造、装运前检验或者监装。收货人保留到货后最终检验和索赔的权利。 #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派出检验人员参加或者组织实施监造、装运前检验或者监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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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检验不合格的进口成套设备及其材料,签发不准安装使用通知书。经技术处理,并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重新检验合格的,方可安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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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成套设备中涉及旧机电产品的,应按照旧机电产品的相关规定处理,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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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进口医疗器械(09年新增) #

1、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医疗器械进口单位的管理水平、诚信度、进口医疗器械产品的风险等级、质量状况和进口规模,对医疗器械进口单位实施分类监管,具体分为三类。 #

医疗器械进口单位可以根据条件自愿提供分类管理申请。 #

2、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进口医疗器械的风险等级、进口单位的分类情况,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相关规定,对进口医疗器械实施现场检验,以及与后续监督管理(以下简称监督检验)相结合的检验监管模式。#p#分页标题#e# #

3、国家质检总局根据进出口医疗器械的结构特征、使用形式、使用状况、国家医疗器械分类的相关规则以及进口检验管理的需要等,将进口医疗器械产品分为:高风险、较高风险和一般风险三个风险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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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医疗器械产品风险等级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确定、调整,并在实施之日前60日内公布。 #

4、根据需要,国家质检总局对高风险的进口医疗器械可以按照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组织实施监造、装运前检验和监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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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进口医疗器械进口时,进口医疗器械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简称报检人)应当向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提供下列材料: #

(1)报检规定中要求提供的单证; #

(2)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医疗器械,应当提供中国强制认证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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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注册的进口医疗器械注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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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进口单位为一二类进口单位的,应当提供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进口单位分类证明文件。 #

6、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报检材料进行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报检人;经审查符合要求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货物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后,应当及时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 #

7、进口医疗器械应当在报检人报检时申报的目的地检验 #

对需要结合安装调试实施检验的进口医疗器械,应当在报检时明确使用地,由使用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需要结合安装调试实施检验的进口医疗器械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对外公布实施。对于植入式医疗器械等特殊产品,应当在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

8、检验检疫机构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进口医疗器械实行入境验证,查验证单,核对证货是否相符,必要时抽取样品送指定实验室,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和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进行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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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用于科研及其他非作用于患者目的的进口旧医疗器械,经国家质检总局及其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口。禁止进口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旧医疗器械。 #

10、进口捐赠医疗器械检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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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口捐赠的医疗器械应当未经使用,且不得夹带有害环境、公共卫生的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 #

(2)进口捐赠医疗器械禁止夹带列入我国《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的物品 #

(3)、向中国境内捐赠医疗器械的境外捐赠机构,须由其或者其在中国的代理机构向国家质检总局办理捐赠机构及其捐赠医疗器械的备案。 #

(4)国家质检总局在必要时可以对进口捐赠的医疗器械组织实施装运前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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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接受进口捐赠医疗器械的单位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持相关批准文件向报关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向使用地的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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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检验检疫机构凭有效的相关批准文件接受报检,实施口岸查验,使用地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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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境外捐赠的医疗器械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并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后,受赠人方可使用;经检验不合格的,按照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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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以氯氟烃(CFCS)物资为制冷剂、发泡剂的家用电器产品和压缩机等机电产品(09年新增) #

禁止进口和出口以氯氟烃物资为制冷剂的工业、商业用压缩机。从2007年9月1日,禁止进口、出口以氯氟烃物质为制冷剂、发泡剂的家用电器产品和家用电器产品用压缩机。 #

在进口上述以非CFCS为制冷剂的相关机电产品时,进口经营者应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产品为非CFCS制冷剂的书面保证以及为非氯氟烃制冷剂、发泡剂的证明。 #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上述证明材料进行符合性确认后,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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