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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试点示范项目管理细则

2024-02-06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试点示范项目管理,现将《山东省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试点示范项目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 请做好试点示范工作。 管理工作。 #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2023 年 5 月 10 日 #

山东省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 #

试点示范项目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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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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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推广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的要求,指导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试点示范工程建设,进一步推动BIM技术应用在城市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住建部关于加强全省工程建设领域BIM技术应用能力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建筑信息模型应用的指导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国务院问题的意见》[2023]19号文件《关于推进建筑信息模型应用的实施意见》 《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和《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广建筑信息模型(BIM)应用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BIM技术应用试点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运用BIM技术,提高整个项目各参与方的工作质量和效率。全生命周期,优化设计,提升工程在施工质量高效、测量精准、资源节约、管理信息化、应用智能化等方面起到良好示范和引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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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项目应具有良好的性价比,有利于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 #

第三条 示范项目按项目类型分为民用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其他类别。 按照BIM技术应用阶段可分为勘察、设计、施工、运维阶段。 #

第四条 示范项目的申报、审查认定、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

第五条 示范项目定期申报,原则上每两年申报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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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项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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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示范项目申报由项目建设单位牵头,各参与单位联合申报(联合申报单位数量不得超过10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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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项目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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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报项目为山东省内工程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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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项目符合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已依法取得立项批复、建设项目选址函、土地使用批准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前期建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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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报项目需投资1亿元以上或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 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项目建筑面积可在以上; 装配式建筑、技术复杂、管理协调要求高的项目可适当放宽; #

4、申报项目应为已竣工项目,在建项目须在两年内通过工程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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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BIM技术在项目应用中的应用应取得良好的应用效果和经济效益,并具有推广价值; #

6、项目实施期间未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 #

第八条 申请程序: #

1、试点建设单位向设区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申请; #

2、设区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地区示范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将优选的推荐给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第九条 申请材料: #

1、示范项目申请表(一式三份); #

2、立项、用地等批准文件(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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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示范项目实施方案(一式七份)。 #

第三章 项目评估 #

第十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评审专家委员会对各区、市推荐上报的示范项目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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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审查内容主要包括项目规模、BIM技术组织架构、人员、软硬件配置、目标设定、实施方案、保障措施和经济评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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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专家评审委员会一般由5人至7人组成。 专家评审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并对评审结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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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审核确定合格的,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公示后无异议的,予以公告; 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认可。 #

第四章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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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各示范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BIM技术应用目标和实施方案开展BIM技术应用工作,积极探索建立与BIM技术应用相适应的项目运行机制和管理机制,促进BIM技术应用的共享和应用。 BIM 技术贯穿其生命周期。 ,实现各阶段、各环节各参与者的协作。 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可以向主管部门和专家组申请技术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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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示范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保存数据记录。 如果无法用数据表达,则应以图像数据或文本的形式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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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示范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定期向设区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BIM技术实施进度、统计报告等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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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定期监督检查示范项目BIM技术应用的实施进度和质量山东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协调解决问题。遇到问题及时处理,并形成监督检查报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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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加强对全省示范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在主体工程建设过程中进行中期检查,重点检查项目实施情况目标任务、标准规范应用、计划实施进度等,并报告测试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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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期检查中发现问题的示范项目,要按照专家组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整改。 整改不符合标准要求或者限期六个月仍未整改的,取消其示范项目资格。 #

第十九条 示范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示范项目资格: #

(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的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 #

2、违反建设法律法规,受到有关执法部门处罚的; #

3、投诉属于诈骗行为,经调查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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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未实施BIM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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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试点实施单位不具备完成试点任务的条件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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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未经批准改变项目目标、任务和实施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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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试点项目风险太大或者产生严重负面影响的; #

八、试点项目因故无法继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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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工程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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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试点项目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验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设区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书面提出延期验收申请。 逾期三个月未提交受理申请且未说明延期理由的,视为自动放弃,取消其试点示范资格。 #

第二十一条 验收机构包括受理申请、结果核查、专家评审、公示和认证四个环节。 各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试点验收申请的受理、结果核查和专家评审。 评审专家须从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应用委员会专家库”中遴选。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合格项目的公示、公布和颁发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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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示范项目的组织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年。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或者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延期或者变更书面申请,经审核后报设区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表示同意。 检查不合格的,提出整改建议,限期整改后重新组织验收; 整改不到位或者3个月后未完成整改的,取消试点示范项目资格。 #

第六章激励措施 #

第二十三条 通过验收的示范工程,在装配式建筑评审、申报国家工程质量奖和优秀工程勘察设计、“泰山杯”、省优质结构工程奖等奖项时山东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优先推荐或者评选; 对示范项目项目主要参与单位在投标过程中可给予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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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批准纳入应用试点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单独列出BIM技术应用内容和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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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附则 #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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