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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辅导:房产税法律制度(9)

2011-07-22 来源:互联网 作者:第一考试网

2011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辅导:房产税法律制度(9) #

  征税范围(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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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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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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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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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房屋买卖 #

  提示: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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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赠与 #

  5、交换 #

  6、特殊——视同转移:(1)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2)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3)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4)以预购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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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释: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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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示:土地、房屋权属的典当、继承、出租、抵押,不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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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题】下列各项中,属于契税征收范围的是( )。 #

  A、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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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将自有房屋抵押 #

  C、接受他人赠与的房屋 #

  D、接受他人房屋作价投资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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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案: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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