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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教材讲义第三章第七节

2010-05-17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第七节 营业税起征点与税收减免

一、营业税起征点

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1.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注1:营业税起征点,即纳税人营业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注2: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注3: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考点练习】

【例题1•判断题】某人提供咨询服务按次缴纳营业税,假设本次取得收入150元,则应纳营业税7.5 元。(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营业税的起征点。

二、营业税税收减免

(一)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4.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7.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或国务院的其他规定,下列项目减征或免征营业税:

1.金融保险类

(1)保险公司开展的l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2)对保险公司开办的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3)对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4)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购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专项债券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5)对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社保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6)经国务院批准,对地方商业银行转贷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会债务的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7)对1998年及以后年度专项国债转贷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8)对被撤销金融机构用财产来清偿债务时,免征被撤销金融机构转让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增值税。

(9)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10)对信达、华融、长城和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免征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以及利用不动产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缴纳的营业税。

对资产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11)对QFIl(合格境外机构)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取得的差价收入,免征营业税。

(12)公司从事金融资产处置业务时,出售、转让股权不征收营业税;出售、转让债权或将其持有的债权转为股权不征收营业税;销售、转让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征收营业税。

(13)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核心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集团)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贷款业务,从财务公司取得的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财务公司承担此项统借统还委托贷款业务,从贷款企业收取贷款利息不代扣代缴营业税。 #p#分页标题#e#

(1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从事金融资产处置业务,按以下规定免征营业税:

①企业处置债权重置资产,不予征收营业税;

②企业处置股权重置资产(包括债转股方式处置)所取得的收入,不予征收营业税;

③企业处置其所拥有的实物重置资产所取得的收入,该项资产属于不动产的,征收营业税;属于货物的,应当按照增值税条例及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

2.科技信息类

(1)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科研单位承担以国家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而取得的收入(包括科研经费),属于技术开发而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及县以上(包括县级市、区、旗)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科普单位进口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免征其应为境外转让播映权单位代扣(缴)的营业税。

这里所称的科普单位,是指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

(4)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5)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也称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6)对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和中国航天机电集团公司及其所属科研单位为研制用于发射国外卫星的火箭提供设计、实验、检测等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文化教育类

(1)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对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4)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5)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收入,收入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6)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7)2010年底前,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按规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征营业税,期限不超过3年。

(8)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9)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营业税。

(10)自2007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 日止,对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单位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装费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

(11)在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以及资产划转或转让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具体优惠政策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转制方案确定。

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4.军转、残疾和下岗再就业类

(1)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p#分页标题#e#

(2)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3)从2000年1月1日起,对安置随军家属人数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4)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符合条件的,凭有关转业证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5)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减征营业税的办法。

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级(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主管地税机关应按月减征营业税,本月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减征,但不得从以前月份已缴营业税中退还。

上述营业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提供广告业劳务以及不属于“服务业”税目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

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下岗再就业、军转干部、随军家属等支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6)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7)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 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5.医疗卫生类

(1)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2)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收入,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免征营业税。

(3)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6.其他业务类

(1)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免税时间自担保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计算。

(2)自2003年8月1日起,对民航总局及地区民航管理机构在开展相关业务时收取并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的以下8项费用不征收营业税:①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费;②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费;③民航经营活动主体和销售代理企业经营许可证工本费;④民航安全检查许可证工本费;⑤安全检查仪器使用合格证工本费;⑥民航从业人员考试费、执照工本费;⑦航空业务权补偿费;⑧适航审查费。

(3)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航空公司经批准收取的燃油附加费免征营业税。 #p#分页标题#e#

(4)自2004年8月1日起,对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房产税。

(5)对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不计征营业税。

(6)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处置垃圾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

(7)凡经中央及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无论是行政单位收取的,还是由事业单位收取的,均不征收营业税。

(8)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收费,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征收营业税:一是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所属财政、物价部门以正式文件允许收费,而且收费标准符合文件规定的;二是所收费用由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自己直接收取的。

(9)社会团体按财政部门或民政部门规定标准收取的会费,不征收营业税。

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的党费、会费,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10)对在京外国商会按财政部门或民政部门规定标准收取的会费,不征收营业税。对其会费以外各种名目的收入,凡属于营业税应税范围的,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

(11)自2006年7月1日起对青藏铁路公司取得的运输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12)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

(13)自2009年1 月1 日至12月31日,个人将购买不足2 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 年(含2 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2 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 年(含2 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14)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暂免征收营业税。

(15)对企业、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职工住房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16)个人向他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包括继承、遗产处分及其他无偿赠与不动产等三种情况可以免征营业税。但在办理营业税免税申请手续时,纳税人应区分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①属于继承不动产的,继承人应当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房产所有权证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②属于遗嘱人处分不动产的,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须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房产所有权证以及《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③属于其他情况无偿赠与不动产的,受赠人应当提交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和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持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上述证明材料必须提交原件,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审核,资料齐全并且填写正确规范的,在提交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上签字盖章后退提交人,将有关公证证书复印件留存,同时办理营业税免税手续。

(17)对国家邮政局及其所属邮政单位提供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业务(具体为函件、包裹、汇票、机要通信、党报党刊发行)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享受免税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按邮政企业报刊发行收入的70%计算。

(18)自2008年12月15日起,对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

(19)自2005年6月1日起,对公路经营企业收取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统一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考点练习】

【例题1•多选题】按照现行营业税制度规定,纳税人取得下列收入,可以免征营业税的有(  )。

A.科研单位转让商标使用权

B.科研单位转让专利技术的所有权

C.个人购买的不足2年的普通住宅销售 #p#分页标题#e#

D.录像厅放映录像

E.保险公司取得的一年以上返还性财产保险收入

F.由残疾人组织开办的饮食服务公司

G.军队空余房产的出租收入

H.企业闲置房产的出租收入

『正确答案』 BG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营业税的税收优惠。科研单位转让商标使用权不属于技术转让,征税;个人购买的不足2年的普通住宅销售,差额计税;录像厅放映录像属于文化体育业,征税;保险公司取得的一年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收入,免税;由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劳务,免税;企业闲置房产的出租收入按规定征税。

【例题2•多选题】下列表述中,不符合营业税规定的有(  )。

A.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B.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开办加工厂免征营业税

C.物业公司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计征营业税

D.企业和个人的营业税起征点为:按期纳税的每月营业额为1000-5000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正确答案』 BC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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