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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建筑工程建筑工人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4-02-22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2023-024

载体类型

发证机构 #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

文件编号 #

上海市住宅建筑规范[2023]1号 #

记录表 #

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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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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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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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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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宅建筑规范[20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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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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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建筑工程工人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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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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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房屋建筑工程领域建筑工人工资权益,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建筑工人工资支付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综合解决房屋建筑工程建筑工人工资支付问题的意见》,关于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建筑劳务服务的通知》按照《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结合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了《上海市住房建设工程施工人员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现予公布。 请遵守它们。 #

2023 年 2 月 25 日 #

上海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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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保障房屋建筑工程领域建筑工人的工资权益,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建筑工人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国务院关于全面解决农民工拖欠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发〔2023〕1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建筑劳务管理的指导意见》 (建市[2014]112号)等文件规定,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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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建筑工人的工资支付活动,适用本办法。 。 #

第三条(基本原则) 本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人员(以下简称建筑工人)工资实行按月足额发放,并实行银行卡支付制度,按照以“就业前办理银行卡登记、就业过程中的监督、就业后及时缴费”的原则。 #

第四条(管理职责)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市建筑工人工资支付的综合监督管理。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委托,负责本市建筑工人工资支付的具体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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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专区管委会在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建筑工人工资支付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方责任) 招收建筑工人并与其签订合法劳动合同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企业(以下简称用人企业)承担建筑工人工资支付的主体责任。 #

与用人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用人企业),按照“谁承包谁承包”的原则,承担建筑工人相应的工资。负责”管理职责; 对因分包、非法分包、拖欠工程款等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的,将追究责任企业责任。 #

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工程款和劳务费的及时支付,并监督协调各方企业对施工人员工资支付的日常监管。 #

第六条(分账管理) 本市住房建设项目实行人工费和其他工程资金分账管理制度。 施工单位、施工企业应当在招标文件、合同中分别列明人工费用和结算条款,并在合同信息报送中登记人工费用总额和支付节点。 #

第七条(工资构成及专户) 本市建筑工人工资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组成,基本工资实行程序结算。 #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本市开设工资专用账户,并根据工程项目设立子账户。 #

第八条(银行卡登记)建筑工人上岗前,用人企业应当登记其个人用于支付工资的银行卡信息,或者为其办理实名工资银行卡,并将银行卡信息录入工资银行卡信息中。城市实名管理信息系统。 与用人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后,用人企业应当核实用人企业实名信息、劳动合同和用工人员银行卡信息。 #

第九条(考勤及工作量核算) 建筑总承包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与城市实名制关联的门禁管理系统,记录施工人员的进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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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当记录施工人员每天的出勤情况和实际工作量。 施工人员签字确认后,形成施工人员工资清单,每月报用人企业备案。 用人单位应当每月将应付工资清单信息录入本市工资支付台账登记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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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企业应当根据日常管理和考勤情况,按月或者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核定用人企业的工作量上海工资支付规定,作为向用人企业分配劳务费的依据。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应付劳务费信息录入本市劳务费支付台账登记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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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总承包机构)劳务企业应当与建筑总承包企业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委托建筑总承包企业按月向建筑工人支付月基本工资。 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支付的月基本工资不得低于本市当年月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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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人每月基本工资支付信息由建筑总承包商、劳务企业、银行同时确认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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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专业分包企业参照上述总承包支付模式向建筑工人支付每月基本工资。 #

第十一条(银行卡支付工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用人企业工资专用账户支付劳务费; 用人企业收到劳务费后,除第十条规定的月基本工资外,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将劳务费支付至用人企业专用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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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企业应当按月向银行提供工资支付清单,作为银行支付建筑工人工资的依据; 建筑工人工资发放后,用人企业应当及时将工资支付信息录入本市工资支付台账登记系统,并及时报送建筑工人每月工资。 劳动者工资支付凭证应当报用人单位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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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当每月核实建筑工人工资支付情况,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及时采取监督和纪律措施。 #

工程竣工验收后,发包人应当支付施工人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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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拖欠工资的保障) 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规定分配劳务费,造成拖欠施工人员工资的上海工资支付规定,应当在限额内向用人企业工资专用账户注入资金。未结算的劳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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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企业未按照合同规定及时支付劳务费,造成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的,工程总承包企业或者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先向用工企业清偿建筑工人工资。未付劳务费的程度。 #

用人企业因自身原因未按合同规定及时支付建筑工人工资的,工程总承包企业或者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在未付工资的范围内垫付建筑工人工资。劳务费,相关责任由用人企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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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监督管理) 施工各方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实施银行卡账户开立、工资专用账户设立、考勤和工作量管理、人工费和工资支付等施工人员工资支付管理工作。并履行相关职责。 #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具体区域管理委员会应当将建筑工人工资支付管理纳入日常监督检查范围,加强对相关责任单位落实管理职责的监督。 #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将通报相关责任企业和人员,并列入不良行为企业和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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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因建筑工人工资支付问题而拖欠工资的,建设行政部门应当核实拖欠工资事实,并移送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处理。 #

第十四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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