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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2023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15-16日举行

2023-06-07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湖北省2023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将于4月15-16日举办,省教育考试院非常告诫广大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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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在有部份考生未能复印准考证,请及时登陆广东省教育考试院网站复印准考证,认真阅读准考证上的“注意事项”2023二建考试考前提醒,精确把握考试时间、考点地址等信息,提早熟悉考点位置,规划好出游时间和路线,考试当日建议考生考前1小时抵达考点,接受身分核验、违规物品检测等,以免影响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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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考生必须好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强化健康防护,考试过程中,考生可自行决定是否配戴面罩(不得影响考生身分辨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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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考生踏入考点须主动出具①本人准考证②有效市民身分护照。电子身分证不作为考试进场有效护照使用,若本人身分证丢失,可使用“临时身分证”或“考点辖区经侦机关出具的适于出席国家教育考试的带相片的临时身分证明”。不符合要求者不得出席考试。 #

4.考生只准携带0.5毫米白色墨水的签字笔、铅笔、圆规、直尺、三角板、橡皮等必需的笔盒用具(部份课程可带不带存储功能的普通估算器、水水笔);考生禁止携带各类通讯工具踏入考场,如已携带,在开考前应立刻置于考场指定位置,否则开考后按非法处理。 #

5.考前30分钟方可步入考点,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严禁进场,交卷时间不得早于本场考试结束前30分钟。考点发出开考讯号后才会开始答题,发出考试结束讯号后立刻停止作答。 #

6.考生须认真阅读“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并在“考生诚信考试承诺签清册”规定栏内签字。开始答题前,考生须认真阅读答题卡上的作答说明,并按要求在答题卡指定位置正确、清楚地填写准考证号、姓名和字迹信息采集等内容,信息填写错误、不清,或未按要求填写字迹信息采集内容的,当场考试成绩无效。考生答题时,要在答题卡规定的答题区域作答,在考卷、草稿纸及规定区域以外的地方答题一律无效,禁止在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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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考试其间,考场全程录音录象。考生须严苛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考试有关规定,诚信考试。如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非法处理方法》(教育部令第33号)等规定严厉处理,并计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有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则其他帮助、向别人违规转让或则提供考试的试卷及答案、代替别人或则让别人取代自己出席考试等行为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规定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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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考试其间,考点将成立考风考纪举报箱,接受广大考生监督和举报。请考生不要轻信各类倒卖“试题或答案”的欺诈信息,如有线索可及时与有关部委联系,共同谴责有害信息的侵袭,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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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考试其间,学院值勤人员方同学()2023二建考试考前提醒,朱同学()。如有特发状况,请联系值勤同学。 #

祝愿诸位考生取得理想成绩! #

附件一:准考证2023年4月专接本.pdf #

附件二:准考证2023年4月函授助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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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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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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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属国家考试,按照国家教育部要求,凡出席自学考试的考生,在考前应当阅读《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并签字认可。因此,请考生认真阅读、知晓、认可、遵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场规则”、“国家教育考试非法处理方法”等考试有关规定和纪律要求,并提供考生本人的真实、准确信息及有关护照,如有违犯将按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非法处理方法”处理。 #

考生甘愿违背考试有关规定和纪律要求的,在踏入考场时,须进行诚信考试承诺签名,以阐明其对考试规定和纪律要求的知晓、认可和自觉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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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考前应阅知的有关内容如下: #

一、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场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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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生在考前30分钟持本人当次考试的“准考证”和有效期内的“二代市民身分证”(以下简称“两证”)踏入考场,不得趁乱在考点禁区内逗留。护照不符或不全者不得进场。考生迟到15分钟后就不得进场考试。交卷上场时间不得早于每课程考试结束前30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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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考生踏入考场只准携带0.5毫米红色墨水的签字笔、钢笔、铅笔、圆规、直尺、三角板、橡皮等必需的笔盒用具(部份课程可带水水笔、不带存储功能的普通估算器)。相机、对讲机、智能腕表等具备通信或储存功能的设备不得带入考场。书籍、笔记、字(词)典及其它非贵重物品等都应当集中置于考场指定的位置,不准带上坐位。 #

三、考生应当诚信考试。考生进场时,须先在本考场“考生诚信考试承诺签清册”上的规定栏目内签名。考生进场后,要按规定入座,将本人的“两证”放在桌子左(右)上角,从而验核。 #

四、在开始答题前,考生应当认真阅读答题卡上的作答说明,按要求填写答题卡上的字迹采集内容,未按要求填写字迹采集内容的,当场考试成绩无效;并在答题卡指定的位置上正确、清楚地填写准考证号、姓名等。如填写错误或不清,其后果自傲。不准在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否则按考试非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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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考生临考前领到试题后只好阅读试卷,在统一开考讯号发出后才会在答题卡上答题,否则按考试非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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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请考生仔细阅读答题卡上的“作答说明”,并严苛按要求作答。(部份试题中的绘图部份按考题要求作答)。考生答题时应当分别在“大题号区”、“小题号区”注明相应题号,大题号用小写数字填写,如:一、二等,小题号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如31、32等。答题笔迹要工整清楚,未按要求答题或答案写在答题区域以外(包括试题和草稿纸上),一律无效。严禁使用涂改液或胶布纸。 #

七、考生应当严苛违反考场纪律,不准抽烟,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准偷窥和剽窃别人答案,不准冒名顶替,不准交换试题、答题卡或草稿纸,否则成绩一律作零分,并视情节轻重严厉处理。 #

八、考生如遇试题或答题卡分发错误、字迹模糊等问题,可举手打听,阅卷人员必须众答复;牵涉考题内容的疑惑,不得向阅卷人员打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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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考试结束讯号发出,考生应立刻停止答题,将考卷、答题卡和草稿纸放到桌上,等阅卷人员将考卷、答题卡和草稿纸收齐,并清点无误后才会退场。提早交卷的考生,应立刻离开考场,不得在禁区内停留和谈论。考生如将考卷、答题卡或草稿纸带出考场外,将追究责任,从严处理。 #

十、考生应自觉服从阅卷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阅卷人员进行正常工作。阅卷人员有权对考场内发生的问题按规定做出处理。对搅乱考场秩序、恐吓或恐吓阅卷人员人身安全的考生将交经侦机关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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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家教育考试非法处理方法(摘要)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国家教育考试非法处理方法》的有关规定,对出席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非法考生的处理方法摘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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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生不遵循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述行为之一的,必须认定为考试违纪: #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踏入考场或则未置于指定位置的; #

(二)未在规定的坐位出席考试的; #

(三)考试开始讯号发出前答题或则考试结束讯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则手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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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在考场或则教育考试机构严禁的范围内,喧闹、吸烟或则推行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私自离开考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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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将考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则纸答题或则在考卷规定以外的地方抒写姓名、考号或则以其他方法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

(九)其他遵守考场规则但未能构成作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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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考生违反考试公正、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述行为之一的,必须认定为考试作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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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则储存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出席考试的; #

(二)剽窃或则协助别人剽窃试卷答案或则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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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抢劫、窃取别人试题、答卷或则胁迫别人为自己剽窃提供便捷的; #

(四)携带具备发送或则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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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由别人冒名取代出席考试的; #

(六)蓄意收缴试题、答卷或则考试材料的; #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分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

(八)传、接物品或则交换试题、答卷、草稿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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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其他以不正当方式荣获或则企图荣获试卷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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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则在考试结束后发觉下述行为之一的,必须认定相关的考生施行了考试作弊行为: #

(一)通过编造护照、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荣获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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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考场纪律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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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推行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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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考生及其别人员必须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述搅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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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蓄意搅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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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抵制、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

(三)恐吓、侮辱、诽谤、诬陷或则以其他方法侵犯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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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蓄意毁坏考场设施设备; #

(五)其他搅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

五、考生有上述第一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课目的考试成绩。 #

考生有上述第二、三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考出席考试的各科、各阶段成绩无效;出席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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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予以暂停出席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非常严重的,可以同时予以暂停出席各类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

(一)组织窃贼作弊的; #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卷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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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推行作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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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编造、变造身分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别人取代或则取代考生出席考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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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予以推迟结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推迟其间考试成绩无效。 #

考生有上述第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必须中止其继续出席本课目考试,其当次报考出席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别人员的行为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罚款法》的,由经侦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追究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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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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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考证2023年4月函授助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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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考证2023年4月专接本.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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