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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教师资格证考试教育法律法规简答题问答5

2011-05-19 来源:互联网 作者:第一考试网

2011年教师资格证考试教育法律法规简答题问答5 #

41. 教育法律监督的种类: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党的监督/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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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养的使命 #

43. 教师的权利:1.教育教学权2.科学研究权3.管理学生权4.报酬待遇权5.民主管理权6.进修培训权 #

44. 义务: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4.爱护关心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利、体制等方面全面发展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性,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业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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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教师的资格条件:1.中国公民2.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3.有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4.具有教学教育能力5.身体状况 #

46. 教师资格的丧失:剥夺政治权力和刑事处罚的人 #

47. 教师的考核: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成绩 #

48. 考核原则:客观性、公正性、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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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行政机关具备行政法上的主体资格,属于机关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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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特征:相对独立性、专门性、地域性 #

51. 学校的法律地位的主要特点:1.具备相应的法人资格2.依法自主办学3.享有法人财产权4具有公益性质 #

52. 教育法28条规定学校的权利:按照章程资助管理。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聘任教师及其他员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家学活动的非法干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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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29条规定学校的义务: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标准,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它职工的合法权益,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记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依法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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