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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高级经济师考试试题:经济法案例习题:证券法试题及答案

2017-09-29 来源:未知 作者:onekao
2017年高级经济师考试试题:经济法案例习题:证券法试题及答案
 
 
一. 东方股份有限公司为上市公司,截止2008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为人民币4.8亿元,公司总资产9.2亿元,总负债3亿元。公司决定于2009年元月13日召开董事会,并于2009年元月9日通知全体董事,会议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原来的董事长因长期病休,无法正常主持工作,选择更换董事长。
  (2)公司为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决定是否发行公司债券。
  东方公司共有13名董事,此项会议共有6位董事以及董事长亲自出席,A董事因故未能出席,书面委托董事长代为表决,会议形成以下内容:
  (1)一致同意选举B董事担任公司董事长
  (2)一致决议公司于2009年初发行公司债券2.5亿元,3年期。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公司董事会召开的议事规则是否符合规范?说明理由。
  (2)董事会关于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答案】
  (1)首先,召开会议时通知各位董事的时间不符合规定。召集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之前通知全体董事。其次,出席董事会的人数符合规定,达到了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须由1/2以上董事出度的规定;会议出席人数为7人,超过了13名董事的半数。再次,董事会关于选举B董事担任本公司董事长的决议正确。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本次会议出席的董事人数和通过决议的人数均符合这一规定。
  (2)董事会关于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及发行金额不符合公司法规定。首先,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的权限在股东大会,并且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即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董事会只能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拟定公司债券发行的方案,无权作出是否发行的决议。其次,拟发行公司债券的金额不正确。公司累计发行债券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即不能超过2.48[(9.2-3)×40%]亿元。
 
证券法
  2009年7月,A国有企业欲以协议收购方式收购C上市公司。具体作法为:A企业与C公司的发起人股东D国有企业订立协议,受让D企业持有的C公司51%的股份。在收购协议订立之前,C公司必须召开股东大会通过此事。在收购协议订立之后,D企业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审核批准。收购协议在未获得上述机构批准前不得履行。在收购行为完成之后,A企业应当在30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为了减少A企业控制C公司的成本,A企业在收购行为完成3个月后,将所持C公司的股份部分转让给E公司。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分析A企业收购C公司的作法存在哪些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答案】
  A企业收购C公司的做法存在以下不当之处:
  (1)安排C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过A企业收购C公司股权事宜有不当之处。因为A企业收购C公司是受让C公司股东的股权,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无须经股东大会批准。
  (2)由D企业履行报告义务和将收购协议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审核批准不符合法律规定。收购协议签订之后,应由收购人即A企业履行报告义务,而非D企业。此外收购协议无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审核批准,仅向其作出书面报告即可。
  (3)收购协议在未获批准之前不得履行的表述不当。收购协议应是在未作出公告前不得履行。
  收购行为完成后,A企业应当在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而非30日。
  (4)A企业拟在收购行为完成3个月后转让所持C公司股份不符合法律规定。法律规定,收购人在收购行为完成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上市公司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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