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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票据背书技巧)——以票据提供质押担保的,

2023-05-14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考财会从业资格考试汇票背书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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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汇票提供质押担保的,出质汇票是否应作质押背书? #

担保法司法解释将质押背书作为汇票债权的抗衡要件,未背书的,债权人虽可取得债权,但该物权不得抗衡善意第四人。汇票法司法解释将质押背书作为汇票物权的取得要件,未背书的,不构成质押,物权人不能取得债权。 #

关于质押背书的效力因存有上述争议,慎重起见,中行在接受汇票质押时,应要求出质人在该汇票上作质押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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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汇票质押业务项下,主债权到期时怎么解除质押或实现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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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国人民中行关于建立汇票业务机制有关问题的通告(金发[2005]235号)》规定,以汇票提供质押担保的,主债权履行完毕,汇票解除质押时,我行作为债权人应以单纯交付的形式将质押汇票收取出质人。汇票到期时,由持票人(出质人)按支付对账机制的有关规定行使汇票权力;质押汇票所担保的外债到期后,外债人无法如期履行债权时,我行作为债权人可依法实现债权2023年会计从业资格证编号查询,但不得将汇票进行出售或则贴现。我行可比照票据贴现到期收回的处理手续,并在议付收据备注栏标明“质押汇票收款”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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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实践中,某些地区已有行之有效的成熟操作惯例且不实质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我行有逐步明晰规定的,可按当地操作惯例或我行规定执行。 #

3、如开票人在支票上记载了“不得出售”字样的,中行能够对其进行贴现或接受该支票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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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出票人在支票上记载“不得出售”字样的,票据不得出售。”《最高人民法庭关于审理汇票争端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依照汇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汇票的开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出售”字样,汇票持有人背书出售的',背书行为无效。背书出售后的受让人不得享有汇票权力,汇票的开票人、承兑人对受让人不承当汇票责任。”《最高人民法庭关于审理汇票争端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依照汇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开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出售”字样,其后手借此汇票进行贴现、质押的,通过贴现、质押取得汇票的持票人主张汇票权力的,人民法庭不予支持。”依据上述规定,开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了“不得出售”字样的,对于该支票,我行不得对其进行贴现或接受该支票质押。 #

4、银行在进行汇票贴现时应尽到什么初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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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汇票贴现业务中,理论上,我行对贴现钞票承当的是方式的初审责任。一是初审所受让汇票是否具有汇票法规定的绝对记载事项、票据背书是否连续;二是向承兑行做出汇票是否真实的查询,并得到肯定答复;三是对贴现申请人递交的交易协议以及增值税收据的原件进行方式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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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我行对汇票贴现有逐步明晰规定的,参照我行管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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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商业承兑票据保贴业务中,除对汇票进行初审外,还应关注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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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业承兑票据保贴业务中,我行予以开票国寿贴额度,承诺对其签发的商业票据进行贴现。为防止争议,应在保贴合同中明晰,我行予以开票国寿贴额度,视为对开票人进行授信,占用开票人在我行的综合授信额度,在有第三方对开票人在我行的授信提供最高额担保的情形下2023年会计从业资格编号查询,应在保贴合同及最高额担保协议中明晰,保贴合同项下我行对开票人的授信在最高额担保的范围之内。同时应留意保贴合同的开票人与担保协议中的被担保人保持统一(防止出现保贴合同债权人为贴现申请人,被担保的债权人为开票人)。 #

在商业承兑票据保贴业务中,应顾客要求,我行应当出示保贴函的,应尽量做到一票一函,且在保贴函中应明晰我行承诺给予贴现的汇票应为经我行初审通过的汇票。 #

扩充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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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从业资格证的编号是指:财会从业资格证书的档案号,通常为个人身分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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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新版财会从业资格证书款式及有关问题的通告》关于资格证书的填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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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证书“证书档案号”栏,证书档案号即为财会从业资格证的编号,香港市民原则上统一选用身分证号作为其证书档案号,军队和特警的现役人员可依照管理还要,辅以军官或特警人员有效身分护照号作为其证书档案号; #

在美国大陆从事财会工作的台湾市民选用“HK+台湾永久性市民身分证号”作为其证书档案号,香港市民选用“MO+香港非常行政区永久性市民身分证号”作为其证书档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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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市民选用“TW+新加坡市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号”作为其证书档案号,外国公民选用“WJ+6位发证机关所在县(区)行政区划码+4位代办年份码+3位顺序号”作为其证书档案号。 #

财会从业资格证的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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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格证书由财会人员从业基本信息、换证记录、变更记录和备注页组成,共8页。其中,封2为“基本信息”页,第1-2页为“换证记录”页,第3-7页为“变更记录”页,第8页为“备注”页。 #

(二)资格证书“首次发证机关”栏记载财会从业人员通过财会从业资格考试或初审,首次荣获财会从业资格证书的核发机关;“首次发证日期”栏记载财会从业人员首次荣获财会从业资格证书的时间。 #

(三)资格证书“发证机关”栏记载实际领取该财会从业资格证书的发证机关所属县级财会管理机构,并加盖各县级财会管理机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专用章”(可在胶印时套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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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资格证书“换证记录”页。该页记载持证人员6年换证信息,换证时应加盖换证初审机关专用章,同时应标明换证时间及有效截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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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资格证书“变更记录”页。该页根据73号令有关要求,记载持证人员基础信息的变动、工作单位调转、档案转移等内容的变动状况及变更登记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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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备注”页。该页记载各县级财会管理机构规定的需记载的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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