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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资质与注册人员,工程造价资质大调整住建部发布

2023-01-06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1、在咨询成果文件上除加盖工程咨询单位印章外,首次提出要加盖主持该咨询业务的咨询工程师(投资)本人执业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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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程设计、工程造价、工程监理等从咨询业务范围中去除,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定,逐步厘清了发改委和住建部的管理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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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程咨询业务从原来的31个调整到了21个,未再提资质要求。此前取得资质需要业绩、技术水平、装备、人员、管理等条件。 #

4、发改委取消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后,调整为行业组织对工程咨询单位开展自律性质的资信评价,由发改委指导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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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用资信评价代替资质管理,但明确资信区别于资质,并不具有市场准入的强制性。 #

6、减少了工程咨询单位等级划分,资信评价等级只分为甲级和乙级两个等级,此前的资格等级分为三个等级:甲级、乙级、丙级。 #

7、发改委设立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制度,工程咨询单位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咨询工程师(投资),不再有具体的人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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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方面,工程咨询行业首先实现了突破性进展。资信的重要性更加突出,工程咨询企业的失信的成本增加。未来,个人和企业资信将成为其开展业务的“通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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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资质与注册人员脱钩,工程造价资质大调整 #

住建部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工程监理行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意见》,对工程监理行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作出部署。虽然“建筑负责制”制度到目前还只是“半只未落地的靴子”,其中提到:适应发挥建筑师主导作用的改革要求,结合有条件的建设项目试行建筑师团队对施工质量进行指导和监督的新型管理模式,试点由建筑师委托工程监理实施驻场质量技术监督。监理从建设方的“乙方”变为责任建筑师的“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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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还提出加快以简化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设置、强化个人执业资格为核心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动监理企业资质标准与注册执业人员数量要求适度分离,健全完善注册监理工程师签章制度,强化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责任落实,推动建立监理工程师个人执业责任保险制度。意味着在施工企业资质之后,监理资质也将不再与注册人员相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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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住建部发布关于简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的通知,决定取消和简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申请、延续和变更申报材料,今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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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的申报材料 #

企业在申请工程造价咨询甲级(或乙级)资质,以及在申请资质延续、变更时,无需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

1.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 #

2.造价员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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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专业技术职称批准文件; #

4.企业为专职专业人员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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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财务审计报告。 #

简化的申报材料 #

企业在申请工程造价咨询甲级(或乙级)资质,以及在申请资质延续、变更时,无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对其真实性、有效性进行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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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出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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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技术档案管理、质量控制、财务管理等制度; #

3.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

4.专职专业人员的劳动合同和人事存档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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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企业缴纳营业收入的营业税(或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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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 #

住建部大调整监理工程师注册规定!身份证、学位证、职称证书等统统不用提供了 #

据住建部10月13日消息,住建部连发两份文件要对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材料简化,文件内容分别为《关于修订印发《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简化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公布《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已进行了修订,自今年11月1日施行。 #

文件一:关于修订印发《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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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简化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 #

注册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 #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 #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决定简化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申报材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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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不再要求提供以下材料,由申请人对其真实性、有效性签字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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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身份证件(身份证或军官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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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

(三)学历或学位证书、工程类中级及中级以上职称证书; #

(四)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退休人员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 #

(五)工作经历、工程业绩等有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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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

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实行网上申报和审批。申请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的人员,应按照修订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建市监函[2022]51号)的要求进行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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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住房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负责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审查相关工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和《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建市监函[2022]51号)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

四、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模式,加强对注册监理工程师在岗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依法给予罚款、暂停执业、吊销注册执业证书等行政处罚,同时将个人的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切实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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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通知自今年1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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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

今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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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主动公开) #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修订印发《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相比原《规程》,大大简化了申报材料。 #

1、证书复印件:初始注册时,取消执业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学历或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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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聘用合同: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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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社保证明:仅需要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近一个月在聘用单位的社保证明扫描件(退休人员需提供有效的退休证明)。 #

4、工作经历和工程业绩证明:取消。 #

文末附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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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原文 #

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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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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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程咨询行业的管理,规范从业行为,保障工程咨询服务质量,促进投资科学决策、规范实施,发挥投资对优化供给结构的关键性作用,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22〕18 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73 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工程咨询是遵循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综合运用多学科知识、工程实践经验、现代科学和管理方法,在经济社会发展、境内外投资建设项目决策与实施活动中,为投资者和政府部门提供阶段性或全过程咨询和管理的智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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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工程咨询单位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工程咨询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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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恪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积极参与和接受行业自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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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和规范全国工程咨询行业发展,制定工程咨询单位从业规则和标准,组织开展对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规范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咨询行业发展,实施对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 #

第五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工程咨询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依法加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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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工程咨询单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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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对工程咨询单位实行告知性备案管理。工程咨询单位应当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备案以下信息: #

(一)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在岗人员及技术力量、从事工程咨询业务年限、联系方式等; #

(二)从事的工程咨询专业和服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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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备案专业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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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非涉密的咨询成果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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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咨询单位应当保证所备案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备案信息有变化的,工程咨询单位应及时通过在线平台告知。工程咨询单位基本信息由国家发展改革委通过在线平台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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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工程咨询业务按照以下专业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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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业、林业;(二)水利水电;(三)电力(含火电、水电、核电、新能源);(四)煤炭;(五)石油天然气;(六)公 路;(七)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八)民航;(九)水运(含港 口河海工程);(十)电子、信息工程(含通信、广电、信息化);(十一)冶金(含钢铁、有色);(十二)石化、化工、医药;(十三)核工业;(十四)机械(含智能制造);(十五)轻工、纺织;(十六)建材;(十七)建筑;(十八)市政公用工程;(十九)生态建设和环境工程;(二十)水文地质、工程测量、岩土工程;(二十一)其他(以实际专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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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工程咨询服务范围包括: #

(一)规划咨询:含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行业规划的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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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目咨询:含项目投资机会研究、投融资策划,项目建议书(预可行性研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的编制,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咨询等; #

(三)评估咨询: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对规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PPP项目实施方案、初步设计的评估,规划和项目中期评价、后评价,项目概预决算审查,及其他履行投资管理职能所需的专业技术服务; #

(四)全过程工程咨询:采用多种服务方式组合,为项目决策、实施和运营持续提供局部或整体解决方案以及管理服务。有关工程设计、工程造价、工程监理等资格,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定。 #

第九条 工程咨询单位订立服务合同和开展相应的咨询业务,应当与备案的专业和服务范围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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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工程咨询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咨询质量管理制度,建立和实行咨询成果质量、成果文件审核等岗位人员责任制。 #

第十一条 工程咨询单位应当和委托方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并共同遵守。合同中应明确咨询活动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 #

第十二条工程咨询实行有偿服务。工程咨询服务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工程咨询教育平台,促进优质优价,禁止价格垄断和恶意低价竞争。 #

第十三条编写咨询成果文件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有关发展建设规划、技术标准、产业政策以及政府部门发布的标准规范等。 #

第十四条 咨询成果文件上应当加盖工程咨询单位公章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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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咨询单位对咨询质量负总责。主持该咨询业务的人员对咨询成果文件质量负主要直接责任,参与人员对其编写的篇章内容负责。 #

实行咨询成果质量终身负责制。工程咨询单位在开展项目咨询业务时,应在咨询成果文件中就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要求,及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作出信用承诺。工程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因工程咨询质量导致项目单位重大损失的,应倒查咨询成果质量责任,并根据本办法第三十、三十一条进行处理,形成工程咨询成果质量追溯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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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工程咨询单位应当建立从业档案制度,将委托合同、咨询成果文件等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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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承担编制任务的工程咨询单位,不得承担同一事项的评估咨询任务。承担评估咨询任务的工程咨询单位,与同一事项的编制单位、项目业主单位之间不得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重大关联关系。 #

第三章 从业人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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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国家设立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制度。 #

通过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资格考试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从事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职业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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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工程咨询工作的,应当选择且仅能同时选择一个工程咨询单位作为其执业单位,进行执业登记并取得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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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咨询工程师(投资)是工程咨询行业的核心技术力量。工程咨询单位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咨询工程师(投资)。 #

第十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实施的指导、监督、检查工作。 #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具体承担咨询工程师(投资)的管理工作, 开展考试、执业登记、继续教育、执业检查等管理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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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执业登记分为初始登记、变更登记、继续登记和 注销登记四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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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登记的人员,应当选择已通过在线平台备案的工程咨询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七条划分的专业申请登记。申请人最多可以申请两个专业。 #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登记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证书》和执业专用章,登记证书和执业专用章是咨询工程师(投资)的执业证明。登记的有效期为 3 年。 #

第四章 行业自律和监督检查 #

第二十二条 工程咨询单位应具备良好信誉和相应能力。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推进工程咨询单位资信管理体系建设,指导监督行业组织开展资信评价,为委托单位择优选择工程咨询单位和政府部门实施重点监督提供参考依据。 #

第二十三条 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等级以一定时期内的合同业绩、守法信用记录和专业技术力量为主要指标,分为甲级和乙级两个级别,具体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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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甲级资信工程咨询单位的评定工作,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导有关行业组织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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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级资信工程咨询单位的评定工作,由省级发展改革委指导有关行业组织开展。 #

第二十五条 开展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工作的行业组织,应当根据本办法及资信评价标准开展资信评价工作,并向获得资信评价的工程咨询单位颁发资信评价等级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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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工程咨询单位的资信评价结果,由国家和省级发展改革委通过在线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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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自律性质的资信评价等级,仅作为委托咨询业务的参考。任何单位不得对资信评价设置机构数量限制,不得对各类工程咨询单位设置区域性、行业性从业限制工程咨询教育平台,也不得对未参加或未获得资信评价的工程咨询单位设置执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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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国家和省级发展改革委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制订工程咨询单位监督检查计划,按照一定比例开展抽查,并及时公布抽查结果。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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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备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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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咨询质量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

(四)咨询成果质量情况; #

(五)咨询成果文件档案建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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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应当检查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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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应当对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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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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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登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

(三) 遵守职业道德、廉洁从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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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情况; #

(五) 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

(六) 其他应当检查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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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国家和省级发展改革委应当对实施行业自律管理的工程咨询行业组织开展年度评估,提出加强和改进自律管理的建议。对评估中发现问题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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