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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经济与民商》辅导:所有权概述

2010-10-20 来源:互联网 作者:第一考试网

2010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经济与民商》辅导:所有权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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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考试网整理了2010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经济与民商》辅导:所有权概述 #

一、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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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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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们的一般观念中,所有权是指一切为人们所拥有、控制的财产权利。不仅包括有体物如土地、房屋、汽车,甚至包括无体物比如权利,都归自己所有。但是,在法律观念中,所有权是指对于有体物的所有权。将所有权的客体原则上限于有体物,在立法技术上较为科学,在法理上较为严谨。这是所有权与其他财产权相区别的基本界限。否则,如果认为所有权的客体包括无体物,那么债权、专利权、商标权、人身权都是所有权的客体,不仅法律概念缺乏科学性,而且也会导致适用法律原则的错误。 #

财产所有权是财产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属于他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所有权属于物权,即直接管领一定的物的排他性权利,与同属于民事权利的债权构成财产权的两个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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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征 #

与债权相比,所有权具有以下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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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有权是绝对权。所有权与债权不同,债权的实现,必须依靠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主要是作为;所有权不需要他人的积极行为,只要他人不加干预,所有人自己便能实现其权利。所有权关系的义务主体是所有权人以外的一切人,他所负的义务是不得非法干涉所有权人行使其权利,是一种特定的不作为义务。基于所有权与债权的这种区别,法学上把所有权称为绝对权,把债权称为相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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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所有权具有排他性。所有权属于物权,具有排他的性质。所有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于其行使权利的干涉。并且同一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而不能并存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权。当然,所有权的排他性并不是绝对的。特别是在我国,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对于集体所有权或个人所有权进行干预是常见的,也是必须的。但是,作为与其他财产权尤其是与债权的区别,所有权的排他的性质还是十分明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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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所有权是一种最完全的物权。所有权是所有人对于其所有物进行一般的、全面的支配的物权,内容最全面、最充分。它不仅包括对于物的占有、使用、收益,还包括了对于物的最终处分权。所有权作为一种最完全的权利,是他物权的源泉。与之相比较,地上权、地役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他物权,仅仅是就占有、使用、收益某一特定的方面对于物直接管领的权利,只是享有所有权的部分权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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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所有权具有弹力性。所有人在其所有的财产上为他人设定地役权、抵押权等权利,虽然占有、使用、收益甚至处分权都能与所有人发生全部或部分的分离,但只要没有发生使所有权消灭的法律事实(如转让、所有物灭失),所有人仍然保持着对于其财产的支配权,所有权并不消灭。当所有物上设定的其他权利消灭,所有权的负担除去的时候,所有权仍然恢复其圆满的状态,即分离出去的权能仍然复归于所有权人。这称为所有权的弹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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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所有权具有永久性。这是指所有权的存在不能预定其存续期间。例如,当事人不能像约定债权那样,约定所有权只有5年期限,过此期限则所有权消灭。当事人对所有权存续期间的约定是无效的。(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不能象债权那样去进行约定,这是一个重要的特征。) #

二、所有权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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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所有权的内容,是指财产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于其所有的财产可以行使的权能。权能是指权利人在实现权利时所能实施的行为。 #

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

我国物权法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由此可见,所有权的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

(一)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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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是所有权人对于财产实际上的占领、控制。这往往是所有权人对于自己的财产进行消费(包括生产性的和生活性的)、投入流通的前提条件。 #

财产所有人可以自己占有自己的财产,也可以由非所有人占有。所有人占有是指所有人自己在事实上控制自己的财产,直接行使占有权能。例如,公民对于自己所有的房屋、家具、生活用品的占有,集体企业对于厂房、机器的占有等。 #

非所有人的占有,是指所有权人以外的人对于财产的事实上的控制。这种占有可以分为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两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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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所有人的合法占有,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所有人的意思而占有他人的财产,如承租人根据承租合同占有出租人的财产、保管人根据保管合同占有寄存人的财产。 #

2、非所有人的非法占有,是指非所有人没有法律上的依据而占有他人的财产是非法占有,如小偷占有赃物、未经许可强占他人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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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有又可以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1)占有人不知道并且不应当知道他的占有是非法的,是为善意占有。(2)占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占有是非法的,即为恶意占有。一般说来,对于他人的非法占有,所有人可排除之,以回复其占有。但善意占有在法律上要受到一定的保护。例如,在请求返还被非法占有的财产时,对于善意占有人为财产支付的必要费用和改良费用,所有人都应当予以补偿;而恶意占有人则无法获得相应的支付。(注:通常只能请求所有人返还其支付的为保存财产所必需的费用) #

(二)使用 #

使用是依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并不毁损其物或变更其性质而加以利用。使用是为了实现物的使用价值,满足人们的需要,如使用机器进行生产、使用电视机收看节目、居住房屋、乘坐汽车。使用权能一般是由所有人自己行使,也可以由非所有人行使。非所有人根据法律或者约定使用他人财产,是为合法使用。例如,国有企业使用归其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承租人依租赁合同使用租赁物。非所有人无法律依据而使用他人财产为非法使用。例如,未经允许而居住他人房屋、未经批准在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进行建筑,都是非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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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益 #

收益,就是收取所有物的利益,包括: #

1、孳息。孳息分为法定孽息和自然孽息。(1)法定孽息:是指依法律关系取得的利益,如利息、租金。(2)自然孳息:是指果实、动物的产物以及其他依物的用法收取的利益,如耕种土地收取粮食、采掘矿藏收取矿石。(至于抽奖得到的奖金或奖品是什么值得明晰。)2、利润,即把物投入社会生产过程、流通过程所取得的利益。 #

收益权能一般由所有权人行使;他人使用所有物时,除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外,物的收益归所有人所有。(注:收益的处理规则是有法律从法律、有约定从约定,无法律无约定时归自己即所有人。) #

(四)处分 #

处分是决定财产事实上和法律上命运的权能。这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是所有权的最基本的权能。处分可以分为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 #

1、事实上的处分。是在生产或生活中使物的物质形态发生变更或消灭。例如,粮食被吃掉,原材料经过生产成为产品,把房屋拆除。 #

2、法律上的处分。是指依照所有人的意志,通过某种法律行为对财产进行处理。例如,将物转让给他人,在物上设定权利(如质权、抵押权),将物抛弃等等,都是法律上的处分。 #

由于处分权能是决定财产命运的一种权能,因此,这一权能通常只能由所有人自己行使,非所有人不得随意处分他人所有的财产。例如,保管人将保管物消耗,承租人将租赁物出卖,都是不允许的,都是侵犯他人所有权的侵权行为。只有在法律特别规定的场合,非所有人才能处分他人所有的财产。例如,旅客在包裹中夹带危险品或禁运物品,承运人有权依法处理;在加工承揽关系中,定作方超过领取期限不领取定作物,承揽方有权将定作物出卖。(承租人不付租金就要提前解除合同,此时,出租人能否去留置承租人的财产值得明晰。) #

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一起构成所有权的内容。完整的所有权包含上述四项权能。但在实际生活中,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都能够并且经常地与所有权发生分离,而所有人仍不丧失对于财产的所有权。例如,保管人可以占有交付保管的财产,承租人可以占有、使用租赁物,而行纪人可以占有、处分委托出售的财产。所有权是对财产的统一的和总括的支配权,而不是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的简单总和。并且,财产所有权具有弹力性,与所有权分离的权能一般地说来最终要复归于所有权,所以权能与所有权的分离并不意味着所有人丧失了所有权。恰恰相反,这种分离本身正是所有人行使所有权的表现。在实际生活中,所有人正是通过这四项权能的分离和回复,发挥财产的效益,以满足自己生产和生活的需要。例如,出租人将财产出租给他人,由他人占有、使用,而自己收取租金。 #

此外,当所有权的行使受到非法干涉时,所有权人可以行使物上请求权,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原物和恢复原状,以恢复其对物的支配的圆满状态。这种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权能,即为所有权的消极权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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