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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房地产经纪人辅导:契税的征税对象

2010-11-02 来源:互联网 作者:第一考试网

2011年房地产经纪人辅导:契税的征税对象 #

  土地增值税是出让方交,契税是承让方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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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承受方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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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除了考虑土地增值税,另由承受方交契税。    #

  三、房屋买卖: #

  1、以房产抵债或实物交换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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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以房产作投资或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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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应照章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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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房屋赠与赠与方不纳土地增值税,但承受方应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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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房屋交换在契税的计算中,注意过户与否是一个关键点。    #

  在税率设计上,契税采用幅度比例税率。目前,我国采用3%-5%的幅度比例,这是国家定下的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这个范围内可以自行确定各自的适用税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从1999年8月1日起,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契税暂时减半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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