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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规定》的公告

2024-02-01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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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规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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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强化注册计量师队伍建设,规范注册计量师注册工作并强化监督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施行条例》《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等规定,市场监管总局组织修订了行政规范性文件《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规定》,早已今年1月17日市场监管总局第2次局务大会通过,现予公告,自今年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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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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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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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规定 #

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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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强化注册计量师的注册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施行条例》《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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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注册计量师注册工作的组织施行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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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和市场监管部门授权技术机构中执行计量检定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计量法律、法规有关规定,需经考试取得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证书并注册后,方可从事规定范围内的计量技术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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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市场监管总局统一负责全省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工作。各市、自治区、直辖市和山西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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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市场监管部门为一级注册计量师、二级注册计量师的注册机关。 #

第二章注册条件和程序 #

第五条取得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初始注册应该具备下述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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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取得所申请注册执业的计量专业项目考评合格证(原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授《计量检定员证》中核准的专业项目可视同计量专业项目考评合格证); #

(二)受聘于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或市场监管部门授权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执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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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申请人申请注册二级注册计量师,可向执业单位所在地的市级市场监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也可通过执业单位统一提出注册申请。初始注册须要递交以下材料: #

(一)注册计量师初始注册申请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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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证书(包括电子证书)及打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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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计量专业项目考评合格证或原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授的《计量检定员证》及打印件。 #

第七条市级市场监管部门收到注册申请材料后,应该对其进行方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则不符合法定方式的,应该当场或则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或代理人须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方式的,应该受理其注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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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受理或则不予受理注册申请,应该向申请人开具加盖本单位专用图章和标明日期的账簿。 #

第八条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应该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不予注册的决定。20个工作日不能做出决定的,经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该将延长年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

第九条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应该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计量师注册证》(以下简称《注册计量师注册证》)。《注册计量师注册证》有效期为5年。 #

第十条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做出不予注册决定的,应该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书面通知中应该说明不予注册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则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 #

第十一条注册计量师注册有效期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该在期满60个工作近日,向执业单位所在地的市级市场监管部门提出延续注册申请。延续注册需递交《注册计量师延续注册申请审批表》、《注册计量师注册证》及打印件。 #

延续注册的受理和批准程序同初始注册。 #

第十二条在《注册计量师注册证》有效期内,注册计量师执业单位或则计量专业类别发生变化的,应该向执业单位所在地的市级市场监管部门提出变更注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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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注册申请须要递交《注册计量师变更注册申请审批表》、《注册计量师注册证》及打印件。申请新增计量专业类别的,还应该递交相应的计量专业项目考评合格证或原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授的《计量检定员证》及打印件。申请执业单位改名的,应该递交执业单位改名的相关文件及打印件。 #

申请变更执业单位的,应该与原执业单位解除聘用关系,并被新的执业单位即将聘用。 #

第十三条变更注册后,《注册计量师注册证》有效期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原注册有效期期满在6个月以内的,可以同时提出延续注册申请。准予延续的,注册有效期重新估算。 #

变更注册的受理和批准程序同初始注册。 #

第三章计量专业项目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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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专业项目考评,可指定具有相应能力的单位组织考评,也可由注册计量师执业单位自行组织考评。 #

第十五条组织计量专业项目考评的单位(以下简称组织考评单位)应该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拟定考评工作程序,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考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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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申请计量专业项目考评的人员,应该通过执业单位向组织考评单位提出申请,并递交计量专业项目考评申请表。 #

第十七条计量专业项目考评包括计量专业项目操作技能考评及计量专业项目知识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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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专业项目操作技能考评主要包括相应计量用具检定全过程的实际操作、计量检定结果的数据处理和计量检定证书的开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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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专业项目知识考评主要包括计量专业基础知识、相应计量专业项目的计量技术法规、相应计量标准的工作原理以及使用维护知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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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计量专业项目操作技能考评和计量专业项目知识考评分别按百分制评分,其中计量专业项目操作技能考评70分为及格,计量专业项目知识考评60分为及格。 #

第十九条组织考评单位对计量专业项目考评合格的申请人签发计量专业项目考评合格证,并保留考评档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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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出席计量专业项目考评的人员,必须遵循考场纪律,有作弊行为的,取消考评资格,2年内不得再度申请计量专业项目考评。 #

第二十一条计量专业项目主考人员弄虚造假、玩忽职守的,取消其承当相应考评任务的资格,并通报其所在单位,涉嫌存在其他违规行为的,依法给以处理。 #

第二十二条组织考评工作的单位和有关人员,应该遵循国家和市场监管总局有关保密、考试和培训等规定,不得营私舞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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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监督管理 #

第二十三条市场监管总局对市级市场监管部门的注册工作进行监督检测,发觉注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该通知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及时给以纠正。 #

第二十四条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应该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计量师的任职资格和执业情况、计量专业项目考评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测。 #

第二十五条申请注册人员有下述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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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具备完全刑事行为能力的; #

(二)民事处罚仍未执行完毕的; #

(三)因在计量技术工作中遭到民事处罚的,自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

第二十六条注册计量师有下述情形之一的,由执业单位所在地的市级市场监管部门给以注销注册: #

(一)不再具有完全刑事行为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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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注销注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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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注册有效届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

(四)被依法撤回、撤销、吊销注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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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遭到民事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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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与执业单位解除劳动或聘用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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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执业单位被依法取消计量技术工作资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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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应该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

第二十七条《注册计量师注册证》遗失、污损须要办理、更换的,应该持执业单位和本人共同开具的丢失说明,或则污损的原《注册计量师注册证》,向执业单位所在地的市级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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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不得买卖、租借和涂改《注册计量师注册证》,违背相关规定的,依法依规纳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规失信名单。 #

对使用伪造、变造《注册计量师注册证》的,市场监管部门发觉后给以缴获,依法依规纳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规失信名单,3年内不得再度申请注册;构成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民事责任。 #

第二十九条申请人以误导、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计量师注册证》的,由做出批准决定的市级市场监管部门撤消《注册计量师注册证》,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度申请注册,依法依规纳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规失信名单,并依法给与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条注册计量师应该根据注册的计量专业类别和计量专业项目考评合格证列明的技术能力,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注册计量师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执业活动的,市场监管部门应该依法给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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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执业单位、注册计量师和组织考评单位应该对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测给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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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该将有关严重违规失信主体,依法依规纳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规失信名单,加强信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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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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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但凡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或则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等才能申领的,市级市场监管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额外提供证明材料。 #

第三十四条申请人和所在的执业单位应该分别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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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注册计量师注册证》为注册计量师的执业账簿,由注册计量师本人保管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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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注册计量师因失去行为能力、死亡或被宣告失联的,其《注册计量师注册证》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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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注册计量师在执业范围内应该对执业单位的计量工作进行监督二级注册计量师,对执业单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计量技术规范的行为或则决定,提出劝勉、制止或则拒绝执行,并向执业单位所在地的市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

第三十八条执业单位应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注册计量师举办继续教育,确保注册计量师持续满足岗位要求。 #

第三十九条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应该依照行政许可的有关要求向社会公布注册计量师注册、注销、撤销和《注册计量师注册证》失效的人员名单,并于每年12月31近日将注册计量师注册整体情况、监督检测情况等报市场监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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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本规定所涉及的有关证书、表格样式和《国家计量专业项目分类表》由市场监管总局统一规定。《注册计量师注册证》由各市级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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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根据本办法施行注册计量师注册,应该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行政许可申领程序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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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各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可根据《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本规定要求,按照地方实际拟定具体办法并组织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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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本规定由市场监管总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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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本规定自今年5月1日起实施。《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暂行规定》(原质检总局公告2013年第6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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