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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证员辅导:对银行审单的“合理工作时间”的理解

2010-06-23 来源:互联网 作者:第一考试网

  关于银行审核单据的“合理工作时间”(reasonable time),UCP500第十三条B款有明确的规定:“银行应有各自的合理工作时间,不得超过从其收到单据的翌日起算第七个银行工作日来审核单据,以决定接受或拒绝接受单据,并相应地通知寄出单据的一方。”
  从字面上理解,银行的“合理工作时间”的开始,应从该银行的任何一位职员或任何部门(例如传达室、临柜人员等),从邮局签收或自受益人手中接过这套单据的那一刻算起。在理论上,七个工作日是最上限,只能提前,不能后推,甚至在遇到电脑故障或任何临近期限发生的突发性意外为借口而延长议付时间。
  银行审核的每一套单据,难度不一,多少不等,价值也各不相同,但是审单时间的“合理性”并不是根据单据的多少、厚薄或质量来定的。有的单据一套长达数百页,尤如一本厚书,各种单据、质检、数字密密麻麻,连续七个工作日都需要用来审单,也有的单子只有汇票、发票、提单等,用不了一小时就完成了审单作业。
  一个小时、一天或者七个工作日都被认为是“合理的工作时间”。但是最长不能超过七个工作日,只有在发生战争、暴动、骚乱、地震等天灾或任何银行本身无法控制的不可抗拒因素才能行使免责权。
  实务中,常有这样一种情况,受益人在交单时信用证的有效期并没有过,而在银行审核完冗长的单据时已经超过了信用证的有效期。遇到这种情况,少数银行职员在工作忙乱中只注意到银行寄单格式上电脑自动形成的“寄单日期”,而漏掉了受益人交单的日期,造成开证行因信用证“逾期”或“迟交单”的现象而拒付的案例,时有发生。 #
  因此,凡遇到此类情况,有必要提醒议付行、寄单行的临柜人员在“寄单格式通知书”中注明“受益人交单的日期”,以避免额外费用的产生。
  还有,当收单行不是信用证指定银行时,收单行在收到受益人交来的单据时一定要及时审单和处理单据,并且计算单据到达“被指定银行”或保兑行或开证行的时间,不能超过信用证的效期或合理的交单、审单时间。
  如果单据在收单行担搁,而超过了信用证的效期,也可能会被认为“过效期”而遭到对方的拒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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