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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税法》知识点:增值税、消费税与关税

2013-01-15 来源:互联网 作者:第一考试网

注会《税法》知识点:增值税、消费税与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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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值税:是以商品生产流通和劳务服务各个环节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 #

  (1)纳税主体: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

  (2)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在我国,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法定增值额为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其征税范围不仅涉及生产环节销售货物的领域,而且在流通环节销售货物也需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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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税率:现行增值税法规定了17%、13%、零税率三档税率。其中17%为增值税基本税率,13%为低税率,对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 #

  2.消费税:是以应税消费品的流转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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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纳税主体:是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不分经济性质和所具有的国籍,也不分所处的地区,均是消费税的纳税人。 #

  (2)征税客体和税目:消费税征税客体是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流转额。消费税共有11个税目,如烟、酒、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烟火、汽油、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和小汽车。 #

  (3)税率:消费税税率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比例税率共设置25个不同档次的税率,最低税率为3%,最高为45%。对黄酒、啤酒、汽油、柴油等实行定额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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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关税:是以进出关境的货物或物品的流转额为征税对象的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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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税的特点: #

  (1)关税是统一的国境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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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关税是以进出境货物或者物品为征收范围; #

  (3)海关是关税征收管理机关。增值税、消费税、关税都是流转税,流转税是以在商品流转中商品销售收入额和经营活动所取得的劳务或业务收入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 #

  增值税、消费税同关税之间存在着配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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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说来,出口商品大都免征关税,与此同时,出口商品也大都免征增值税或消费税,或者将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予以退还。反之,进口商品大都征收进口关税,同时,也大都征收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可见,增值税、消费税同关税的联系是很密切的。 #

  进口环节:关税=完税价格X关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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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税=(完税价格+关税)/(1—增值税率)X增值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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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费税=(关税+增值税+完税价格)X消费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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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费税与增值税的联系: #

  1.两者都是对货物征收; #

  2.对于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商品,征收消费税的同时需要征收增值税,两者计税依据是一致的; #

  3.二者都属于流转税; #

  4.二者都具有转嫁性; #

  5.消费税纳税人同时是增值税纳税人。 #

  消费税与增值税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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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两者范围不同:增值税对货物普遍征收,消费税对特定货物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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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两者与价格的关系不同:增值税是价外税,消费税是价内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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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两者的纳税环节不同:消费税是单一环节征收,增值税是在货物所有的流转环节道道征收。 #

  4.两者的计税方法不同:增值税是按照两类纳税人来计算的,消费税的计算方法是根据应税消费品来划分。 #

  增值税与关税的最大区别为:增值税可以抵扣,关税不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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