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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执业注册查询系统在哪?建设工程教育网

2024-02-06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监理工程执业注册查询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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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图片进入)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

第一章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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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注册监理工程师的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工程监理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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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监理工程师系统,适用本条例。 #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注册监理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依照本条例规定注册的人员,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职业印章监理工程师系统,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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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以注册监理工程师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 #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第二章 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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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 #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注册后才能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

第六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按照专业、工作经历、工程业绩以及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划分的工程类别进行注册。 每人最多可以申请两项专业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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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批准。 #

取得资质证书,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用人单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后提出初步意见提出申请,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符合条件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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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立即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书面证明。 ;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更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未通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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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初始登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提交申请。将材料和初步审查意见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书面决定。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并自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在公共媒体上公告。 结果。 #

申请变更登记或者延续登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完成审查,并提交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书面决定。隶属于中央政府。 #

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第九条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证书,由注册监理工程师本人保管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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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有效期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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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初次注册人可以自资格证书颁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 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继续教育条件,方可申请初次注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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