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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地产制度规定(征求意见稿)2.房地产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

2023-03-05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电子邮箱:

地址:西安市朝阳区酒仙桥路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请在信纸上标明“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体制规定征询意见”字样),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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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1.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体制规定(征询意见稿) #

2.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施行方法(征询意见稿) #

3.制定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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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

今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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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体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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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询意见稿) #

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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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强化房地产估价专业人员队伍建设,加大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行业管理,保护房地产估价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和国家职业资格机制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定。 #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房地产估价师,是指通过国家职业资格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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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国家设置房地产估价师准入类职业资格,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推行统一考试、统一注册、分工监管。 #

房地产估价师中文译为Real。 #

第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自然资源部拟定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机制,并依照本规定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机制的推行与监管。 #

第二章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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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推行全省统一大纲、统一试卷、统一组织。 #

第六条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设置4个课目,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 #

第七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自然资源部负责《房地产体制法规新政》《房地产估价原理与技巧》科目的考试大纲编制、命审题、阅卷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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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份别负责《房地产估价基础与实务》《土地估价基础与实务》科目的考试大纲编制、命审题、阅卷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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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自然资源部负责审定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课目,对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全省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考试办公室)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司局会同自然资源部相关司局组成,详细负责考试的组织推行和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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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办公室设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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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具有下述考试报考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出席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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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拥戴美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体制; #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业务素养和道德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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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具备高等高校本科以上文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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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由各县、自治区、直辖市考试管理机构颁授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印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共同用印,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

第十一条各县、自治区、直辖市考试管理机构必须加大对报名人员的文凭等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的初审。对以行贿、欺骗等不正当方式取得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根据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法行为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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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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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国家对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推行执业注册管理体制。取得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拟实际从事房地产估价或则农地估价业务的,必须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注册。经注册后,方可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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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自然资源部负责对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申请进行初审。自然资源部在规定时限内对注册申请提出不予注册的意见并说明理由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不予注册。 #

第十四条经初审给予注册的,颁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印制、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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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推行建立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信息平台,在规定时限内将全部注册结果推送至自然资源部。 #

第十六条对以行贿、欺骗等不正当方式取得注册证书的,根据注册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

第四章执业 #

第十七条房地产估价师从事房地产估价或则农地估价业务必须知法懂法,奉行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标准,诚信执业,主动接受有关经理部委的监督检测,自觉接受行业自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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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起草房地产估价的准则和标准,自然资源部负责起草农地估价的准则和标准。 #

第十九条已注册的房地产估价师,既可以出示房地产估价报告,也可以出示农地估价报告。 #

房地产估价师出示房地产估价报告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委推行监管;出示农地估价报告的,由自然资源部委推行监管。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依法取缔违规违法行为,强化监管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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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房地产估价师不得同时在两个或则两个以上单位执业,不得准许别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禁止“证书挂靠”。租赁或则借出注册证书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暂停执业活动或则注销注册证书等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民事责任。 #

第二十一条房地产估价师根据职业能力举办工作,必须在本人举办的估价报告上签名,并承当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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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示虚假估价报告或则有重大遗漏、重大纰漏的估价报告的房地产估价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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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房地产估价师必须依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接受相应行业组织的继续教育,更新专业知识,提升业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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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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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本规定施行之前,取得的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证书、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效力不变;同时取得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证书和农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以申领本规定的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 #

第二十四条取得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2023房地产估价师挂靠,可以依据《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规定的文凭阅历条件对应高级或则高级职称,并可以作为报送高中级职称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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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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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施行方法 #

(征询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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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自然资源部根据本方法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测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的推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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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全省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考试办公室)负责发布考试大纲,公布考试通告,确定考试合格标准,发布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名单等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的组织推行和日常管理工作。 #

第三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自然资源部,委托美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会同美国农地估价师与农地登记代理人商会承当《房地产体制法规新政》《房地产估价原理与技巧》科目的考试大纲撰写、命审题、阅卷等工作。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委托美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承当《房地产估价基础与实务》科目的考试大纲撰写、命审题、阅卷等工作。 #

自然资源部委托美国农地估价师与农地登记代理人商会承当《土地估价基础与实务》科目的考试大纲撰写、命审题、阅卷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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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各县、自治区、直辖市考试管理机构承当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的报考、组织、发放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等详细考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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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分4个半天进行。每位考试课目的考试时间为2.5小时。 #

第六条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推行4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方法,在连续的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4个考试课目,方可取得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 #

第七条符合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的人员,必须根据当地考试管理机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完成报考。出席考试的人员凭本人有效身分护照和准考证在指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出席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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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及所属单位、中央管理企业的人员根据属地原则报考出席考试。 #

第八条考点原则上设在直辖市、自治区首府和省会城市的大、中专高校或则会考定点小学#

第九条坚持考试与轮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审题、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出席考试,也不得出席或则举行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轮训工作。报名人员出席轮训坚持自愿原则。 #

第十条考试组织推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苛执行国家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纪律规定和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机制,违反考试工作纪律,着力做好从考试试卷的命制到使用等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防止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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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对遵守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根据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法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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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

《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机制规定(征询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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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推行方法(征询意见稿)》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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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

经国务院同意,今年9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发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告》(人社部发〔2022〕68号),将房地产估价师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共同推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根据“统一考试、统一注册、分工监管、新老衔接”的原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自然资源部制定了《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征询意见稿)》和《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推行方法(征询意见稿)》。现将有关状况说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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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内容 #

一是关于考试课目设置。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设置4个课目2023房地产估价师挂靠,分别为《房地产机制法规新政》《房地产估价原理与技巧》《房地产估价基础与实务》《土地估价基础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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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机制法规新政》《房地产估价原理与技巧》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自然资源部,委托美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以下简称中房学)会同美国农地估价师与农地登记代理人商会(以下简称中估协)承当撰写考试大纲、命审题、阅卷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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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基础与实务》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委托中房学承当撰写考试大纲、命审题、阅卷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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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估价基础与实务》由自然资源部委托中估协承当撰写考试大纲、命审题、阅卷等工作。 #

二是关于报名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具备高等高校本科以上文凭的公民可考取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取消了专业及工作期限的要求。 #

三是关于合格成绩滚动周期。按照合格成绩管理滚动有效时限与应试课目数目一致的原则,将成绩滚动周期由2年调整为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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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关于统一注册。持有楼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拟实际从事房地产估价或则农地估价业务的,必须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注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自然资源部负责初审。自然资源部在规定时间内对注册申请提出不予注册的意见并说明理由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不予注册。经初审通过的,颁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用印的注册证书。 #

五是关于分工监管。取得房子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并已注册的房地产估价师,既可以出示房地产估价报告,也可以出示农地估价报告。出示房地产估价报告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委推行行业监管;出示农地估价报告的,由自然资源部委推行行业监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依法取缔非法违法行为,并强化监管信息共享。 #

六是关于新老衔接。原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证书和原农地估价师资格证书效力不变。同时取得上述两本证书的人员,可直接申领楼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 #

之外,为保持相关工作的连续性,考试报考、收费、组织推行等详细考务工作按现行方式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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