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球网校是美国纳斯达克上市企业欢聚时代(NASDAQ:YY)旗下品牌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建筑人才培训合作单位
您现在的位置在: > 外贸考试 > 报检员 > 专业辅导 >

报检员考试覃珍珍老师辅导讲义第17讲

2010-05-06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第五节  出口商品质量许可

#

  #

国家对列入法检目录的重要出口商品实施出口商品注册登记管理(出口质量许可)。主要有:机械产品、轻工机电产品、陶瓷产品、纺织机械、玩具、医疗器械产品、煤炭、焦碳、烟花爆竹、冶金轧等(商品种类以国家质检总局调整公布的为准)。

#

为避免重复管理,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产品,不再实施出口质量许可证制度。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质量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核、许可以及对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

 

#

一、出口玩具质量许可

#

(一)适用范围

#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玩具生产企业实行质量许可制度,产品范围是列入法检范围的玩具产品。 #

 

#

(二)申请程序 #

    出口玩具产品生产或经销企业申请出口质量许可(注册登记),应当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或直属局授权的检验检疫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或能证明符合有关规定的资料。 #

  #

(三)审核及许可

#

1、玩具质量许可的模式为:型式试验十企业审核十跟踪检查和日常监管。 #

    对首次申请注册的企业,其产品经型式试验合格后,由检验检疫机构组织相关管理人员和专家成立质量体系审查小组,对企业按有关要求实施现场考核。

#

对已获得CCC认证证书的企业,原则上可换发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书,其中对于产品标准有差异的,可部分承认强制性产品认证测试结果并补做差异测试。 #

2、在完成产品检测和工厂审查之日起10日内,检验检疫机构对申请人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自批准之日起10日内出具《出口玩具质量许可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四)监督管理

#

1、检验检疫机构对获证企业实施年度监督检查。 #

2、《出口玩具质量许可证书》有效期为3年。依赖于每年至少一次的监督检查及日常监管得以保持。申请人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90日内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

#

3、出口玩具生产企业出口质量许可编号及证书,实行专厂、专号、专用管理。企业不得非法转让、使用证书。

#

违反专厂、专号、专用管理规定的,检验检疫机构将吊销其质量许可(注册登记),企业一年内不得申请出口玩具质量许可(注册登记)。

#

4、出口玩具生产企业和出口品牌经销商在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严重投诉、可能或已经被国外相关机构通报召回时,应首先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通报; #

获证企业产品在国外出现质量安全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被吊销《出口玩具质量许可证书》。

#

5、获证企业连续12个月未向有关国家或者地区出口注册产品的,应在恢复出口前30日内,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复查。经复查合格的企业,方可向有关国家或者地区出口相关产品。

#

  #

二、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质量许可 #

(一)申请范围 #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危险货物的运输包装容器的生产单位实行质量许可证制度。

#

  #

(二)申请程序 #

1、申请单位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

2、直属检验检疫局当场或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按规定出具书面凭证。 #

3、受理申请后,直属检验检疫局按规定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具体审查,申请产品送交指定检测实验室进行检测,对申请单位进行生产现场考核。

#

4、考核完成后,直属检验检疫局作出准予许可或不准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颁发《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质量许可证》;不准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p#分页标题#e# #

  #

(三)监督管理(重点)

#

 1、检验检疫机构对获证企业实施年度监督检查。

#

 2、企业在《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质量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发证机关吊销其质量许可证

#

(1)一年内因运输包装质量造成进口方索赔二次以上者,或发生出口运输事故的;

#

(2)半年内检验累计批次合格率低于80%者;或连续二次抽样检验不合格,限期改进后达不到标准要求的; #

(3)检验检疫机构对获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及对企业年度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发现不符合要求,限期改进后达不到标准要求的;

#

(4)转让《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质量许可证》的。 #

  #

第六节  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登记备案

#

一、适用范围: #

出口食用动物饲料是指用于饲喂出口食用动物的饲料。 #

饲料生产企业是指生产的饲料用于饲喂出口食用动物的生产企业。

#

  #

二、主管部门: #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

各地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各自辖区内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的检验检疫、生产企业的登记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包括受理申请、审核、登记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等。

#

 

#

三、登记备案 #

1、本着自愿原则,出口食用动物饲料的生产企业可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登记备案。

#

2、申请登记备案的饲料生产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了解,参见教材152页) #

3、申请登记备案的饲料生产企业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办理申请手续,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

4、直属检验检疫局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书和有关材料进行书面审核,决定是否受理;经审核受理申请的,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核,并按申请的饲料及添加剂品种抽取样品并封样。

#

5、申请单位将封存的样品送检验检疫机构或其指定的检测部门按规定的方法和项目进行检测。检测部门根据实际检测结果如实出具检测报告。   

#

6、受理申请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对经实地考核和饲料样品检验合格的饲料生产企业,给予登记备案,并颁发《出口食用动物饲料生产企业登记备案证》。 #

  #

四、监督管理(重点) #

(一)

#

1、《登记备案证》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后拟继续生产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的,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依据本办法重新提出申请。

#

2、已取得《登记备案证》的饲料生产企业变更登记备案内容时,应提前向发证的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

3、检验检疫机构对登记备案的饲料生产企业实行日常监督检查与年审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监督管理。  

#

4、登记备案的企业应按规定每年向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年审,年审期限为每年的12月1日至翌年的1月30日   

#

(二)登记备案的饲料生产企业,将饲料销往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辖区外的出口食用动物饲养场时,应持《登记备案证(副本)》到该动物饲养场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办理异地备案手续。 #

(三)登记备案的饲料生产企业有违规行为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按有关规定注销其《登记备案证》。 #

出口食用动物注册饲养场有违规行为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按有关规定注销其《注册登记证》,并禁止其饲养的动物用于出口。 #

  #

第七节  强制性产品认证 #

一、强制性产品认证适用范围 #

#p#分页标题#e#

(一)强制性产品认证涵盖的商品范围 #

    我国对涉及人类健康和安全、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强制性认证制度。 #

多选题 #

强制性产品的认证是国家对涉及(    )的产品实行必须认证的一种制度。 #

A.人类健康和安全          #

B.动植物生命和健康

#

C.动植物与卫生检疫疫区    #

D.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 #

答案:ABD 

#

    国家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公布统一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凡列入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

#

自2003年5月1日起,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加施中国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产品不得出厂、进口、销售。 #

  #

(二)无需办理和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有关规定(考点) #

1、符合以下条件的,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物品)(考点) #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物品;

#

(2)香港、澳门特区政府驻内地官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自用的物品;

#

(3)入境人员随身从境外带入境内的自用物品;

#

(4)政府间援助、赠送的物品。 #

    符合以上条件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的产品,无需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也不需加施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 #

  #

2、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考点)

#

(1)科研、测试所需的产品; #

(2)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

#

(3)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产品;

#

(4)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部件(不包含办公用品); #

(5)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 #

(6)暂时进口,需退运出关的产品(含展览品)。 #

    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

    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

多选题

#

以下产品中,可申请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有(  )。 #

A.科研、测试所需的产品    #

B.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产品

#

C.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 

#

D.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 #

答案:ABCD

#

  #

符合上述免于办理强制性认证条件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的产品,生产厂商、进口商、销售商或其代理人可向有关质检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获得《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

#

   #

(三)《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产品的适用范围

#

    在国家认监委公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同一个H.S编码项下的产品并非都属于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范围。 #

因此报检员在办理报检手续时,要了解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的适用范围问题,对于在范围内的,应按要求提供有关认证证书或免办证明;

#

对于不在适用范围内的,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无需提供认证证书。 #

 

#

二、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督管理 #

#p#分页标题#e#

(一)主管机构 #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主管全国认证认可工作,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

各地质检行政部门负责对所辖地区《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产品实施监督,对强制性产品认证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认证机构,对获得认证的产品,颁发《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认证的产品进行跟踪检查;受理有关的认证投诉、申诉工作;依法暂停、注销和撤销认证证书。 #

  #

单选题:

#

《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由(  )颁发。

#

A.国家质检总局

#

B.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

C.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认证机构

#

D.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认证机构 #

答案:D

#

  #

(二)认证程序

#

《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产品认证的程序包括以下全部或者部分环节:

#

1、认证申请和受理; #

2.型式试验;

#

3、工厂审查;

#

4、抽样检测; #

5、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 #

6、获得认证后的监督

#

多选题 #

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程序包括(  )等。

#

A.认证申请和受理        

#

B.型式试验

#

C.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     #

D.获得认证后的监督 #

答案:ABCD

#

 

#

(三)认证的申请 #

1、《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进口商可以作为申请人,向指定认证机构提出《目录》中产品认证申请。

#

2、申请人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产品认证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

(1)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认证申请书、必要的技术文件和样品; #

(2)申请人为销售者、进口商时,应当向指定认证机构同时提交销售者和生产者或者进口商和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

(3)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产品认证的,应当与受委托人订立认证、检测、检查和跟踪检查等事项的合同,受委托人应当同时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委托书、委托合同的副本和其他相关合同的副本;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认证费用。

#

3、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认证机构负责受理申请人的认证申请,根据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安排型式试验、工厂审查、抽样检测等活动,一般情况下,自受理认证申请90日内,做出认证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向获得认证的产品颁发《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

 

#

(四)认证证书及标志的使用

#

1、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是证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产品符合认证要求并准许其使用认证标志的证明文件。 #

2、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是《目录》中产品准许其出厂销售、进口和使用的证明标记。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英文缩写为“CCC”,也可简称为“3C”标志)。 #

3、认证证书的持有人应当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使用认证标志。 #

4、指定认证机构按照具体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对其颁发认证证书的产品及其生产厂(场)实施跟踪检查。针对不同情况,分别可以注销、责令停止使用和撤销认证证书。 #

单选题:

#

我国对涉及人类健康和安全,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强制性认证制度,认证标志是(    ),其名称是(    )。

#

A.CCIB,中国强制认证 #p#分页标题#e#  

#

B.CCIB,中国安全认证 #

C.CCC,中国强制认证     #

D.CCC,中国安全认证 #

答案:C #

 

#

(五)后续监管

#

1、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认证机构按照具体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对其颁发认证证书的产品及其生产厂(场)实施跟踪检查。

#

 

#

2、对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认证证书:

#

(1)《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产品认证适用的国家标准、技术规则或者认证实施规则变更,认证证书的持有人不能满足上述变更要求的; #

(2)认证证书超过有效期,认证证书的持有人未申请延期使用的;

#

(3)获得认证的产品不再生产的; #

(4)认证证书的持有人申请注销的。

#

 

#

3、对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暂时停止使用认证证书:

#

(1)认证证书的持有人未按规定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 #

(2)认证证书的持有人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和指定的认证机构要求的; #

(3)监督结果证明产品不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要求,但是不需要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 #

  #

4、对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认证证书: #

(1)在认证证书暂停使用的期限内,认证证书的持有人未采取纠正措施的; #

(2)监督结果证明产品出现严重缺陷的; #

(3)获得认证的产品因出现严重缺陷而导致重大质量事故的。

#

  #

5、申请人和认证证书持有人对指定认证机构的认证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做出认证决定的认证机构提出投诉、申诉,对认证机构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诉。 #

  #

 

#

第八节  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

#

 

#

一、适用范围: #

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是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国际条约、双边协定,加施在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检验检疫物上的证明性标记。 #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及其他认证标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在本适用范围。 #

 

#

二、主管部门

#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标志的制定、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标志的样式、规格由国家质检总局规定。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标志加施和标志使用的监督管理。 #

 

#

三、标志的使用

#

1、入境货物应当加施标志而未加施标志的,不准销售、使用;出境货物应当加施标志而未加施标志的,不准出境。

#

2、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国际条约、双边协定、检验检疫协议等规定需加施标志的检验检疫物,经检验检疫合格后,由检验检疫机构监督加施标志。

#

3、入境货物需要在检验检疫地以外的销售地、使用地加施标志的,进口商应在报检时提出申请,检验检疫机构将检验检疫证书副本送销售地、使用地检验检疫机构,销售人、使用人持证书向销售地、使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监督加施标志。

#

4、入境货物需要分销数地的,进口商应在报检时提出申请,检验检疫机构按分销批数分证,证书副本送分销地检验检疫机构。由销售人持证书向分销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监督加施标志。 #

5、出境货物标志加施情况由检验检疫地的检验检疫机构在检验检疫证书、《出口货物换证凭单》中注明,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查验换证时核查。   

#

 

#

四、监督管理 #

检验检疫机构可采取下列方式对标志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p#分页标题#e#

#

1、流通领域的监督检查

#

2、口岸核查

#

3、在生产现场、港口、机场、车站、仓库实施监督抽查

#

4、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标志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应当配合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出入境货物应加施标志而未加施标志的,销售、使用应加施标志而无标志货物的,或者不按规定使用标志的,按检验检疫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

5、伪造、变造、盗用、买卖、涂改标志,或者擅自调换、损毁加施在检验检疫物上的标志的,按照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九节  查封、扣押

#

一、适用范围

#

1、适用范围

#

《商检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监督管理或者对涉嫌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有权查阅、复制当事人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有根据认为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进出口商品,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查封或者扣押,但海关监管货物除外。

#

     #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实施查封、扣押:(重点) #

(1)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经书面审查、现场查验、感官检查或者初步检测后有证据证明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 #

(2)非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经抽查检验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 #

(3)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进出口食品、食用农产品等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

(4)进出口食品、食用农产品等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的生产经营场所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

#

(5)在涉及进出口食品、食用农产品等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的违法行为中,存在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 #

    检验检疫机构认为应当实施查封、扣押,但属于海关监管的或者已被其他行政机关查封、扣押的,检验检疫机构暂不实施查封、扣押,并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海关或者实施查封、扣押的其他机关予以必要的协助。

#

 

#

二、主管部门 #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查封、扣押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查封、扣押的实施。

#

  #

三、工作程序 #

1、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查封、扣押应经检验检疫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紧急情况下或者不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的,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按照合法、及时、适当、简便和不加重当事人负担的原则当场做出查封、扣押决定,并组织实施或者监督实施。 #

 

#

2、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制作《查封、扣押决定书》,载明下列事项: #

(1)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

(2)查封、扣押措施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

(3)查封、扣押物品的名称、数量和期限;

#

(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

(5)行政机关的名称和印章; #

(6)行政执法人员的签名和日期。 #

   #

3、《检验检疫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及时送交当事人签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送达日期。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予以注明。 #

  #

4.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查封、扣押应当适当,以最小损害当事人的权益为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的查封、扣押,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的查封、扣押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对检验检疫机构违法实施查封、扣押造成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p#分页标题#e# #

  #

5.检验检疫机构在30日内依法对查封、扣押的进出口商品或者其他物品(场所),做出处理决定。对于保质期较短的商品或者其他物品,应在7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

    需要进行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时间不计入查封、扣押期限。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告知当事人。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检验检疫机构承担。

#

6.对经查实不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进出口商品和其他不再需要实施查封、扣押的物品(场所),检验检疫机构应当立即解除查封、扣押,并制作《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和《解除查封、扣押物品清单》送达当事人。

#

责编:admin 返回顶部  打印

关于我们联系我们友情链接网站声明网站地图广告服务帮助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