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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保金问题提出工程总承包模式下项目验收与移交流程

2022-09-05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安装工程总承包方式下的项目开工日期问题 #

——武汉国机岩土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北节电力建设第一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安装工程协议争端 #

关键词 #

完工日期初验步骤保修期保修金 #

问题提出 #

安装工程总承包方式下项目的初验与移送步骤与传统施工总承包存在较大差别,因而造成对项目的实际完工日期、质保期的起算时点等形成争议,逐步影响保修金的支付时间节点。 #

裁判精义 #

按照国际惯例,初步接收证书是房东向承包商签发的,仅阐明承包商按要求完成安装工程,住户初步接收这一行为,初步接收证书荣获以后就踏入保修期。而本案双方协议中关于保修期及责任的相关约定,整体安装工程或其分项、分部等安装工程均从初步接收证书出具之日起算保修期,且保修期为一年。而案涉安装工程的初步接收证书出具已满一年,保修期已结束,分包人应支付保修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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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

原告人(二审被告):山东节电力建设第一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省电一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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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原告人(二审上诉):北京国机岩土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机公司”) #

2010年1月8日,节电一公司与国机公司签署了《伊拉克华事德()4×330MW亚临界汽油(气)锅炉安装工程试桩、工程桩安装工程施工总包协议》。协议约定,俄罗斯华事德()4×330MW亚临界汽油(气)锅炉辅助及附属生产安装工程坝体安装工程,节电一公司以¥8143亿元的协议价承包给国机公司,承包模式为固定单价承包,此协议价钱为国机公司完成本协议项下全部工作的协议对价。国机公司应在安装工程移送后1个月外向节电一公司递交完整的完工资料,节电一公司在收到完工初验报告后14欧盘应组织初验。整体安装工程或其中分单项、单位、分项、分部初验交付的安装工程,均从PAC接收证书出具之日起估算保修期,本安装工程的保修期为12个月。安装工程保修期延长的时间等于因为缺陷或损毁而导致的安装工程不能使用的时间。保修金的数额为开工对账总额的10%。保修金的支付手段,节电一公司取得住户颁授的本协议所有锅炉的最终移送证书(Final)后,由节电一公司在28欧盘向国机公司支付完国机公司的全部保修金。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约束,在乌克兰当地执行与本协议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循俄罗斯相关法律。 #

2010年1月18日,双方还签署了《工程试桩、工程桩安装工程补充合同》,合同中对钻杆设备、桩径变化、钢筋材料、大型机械设备、固定成本部份及桩的空孔成本进行了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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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拉圭华事德4×330MW汽油电厂安装工程,1、2、3、4锅炉分别于2013年6月4日、2012年12月23日、2013年11月10日、2014年3月7日完成投运发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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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南极星电网网新闻中心于2014年4月21日发布消息,2014年4月16日,乌克兰当地时间0:04分,由广州电网承当运行的华事德电站4号锅炉完成为期30天靠谱性运行实验(RTR)。至此,俄罗斯华事德项目一期安装工程的4台330MW发电锅炉即将全部踏入商业运行,为该国经济建设的发展注入了源源不断的电网保障。 #

今年7月27日,节电一公司与国机公司双方签章确认的《工程试桩安装工程桩安装工程对账总表》载明,安装工程对账25,869,199元,调减已付款、税费调整18,343,942元,未付的安装工程款为7,525,257元,其中保修金为6,821,573元。后双方就保修金退还和安装工程款支付发生争端,因此国机公司将节电一公司诉至法庭,针对案涉安装工程缺陷责任期是否期满以及节电一公司是否应该将保修金支付给国机公司,双方形成争议。 #

与本案有关的发承包关系如右图所示: #

图本案发承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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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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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电一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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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机公司在本案中诉请的7,525,257元,该部份为全部安装工程款项,根据协议约定,保修金为开工对账总额的10%,协议暂定对账额为68,215,730元,应扣押保修金6,821,57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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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签署的施工总包协议第二章第37条约定了保修期的起算时间点,即均从PAC(初步移送证书)接收证书出具之日起算,保修期为12个月。对此,二审并未查明涉案安装工程1、2、3、4四个锅炉的PAC接收证书的确切时间,四个锅炉的保修年限并不明晰。同时,按照施工总包协议第二章第48条约定,保修金的支付条件为节电一公司取得住户颁授的本协议所有锅炉的最终移送证书(Final)后,由节电一公司在28欧盘向国机公司支付完全部保修金,这是本案中惟一与保修金的支付有关联的条款内容,只是节电一公司支付保修金的惟一根据。而本项目节电一公司迄今仍没有取得北京机电企业集团关于涉案安装工程的所有锅炉的最终移送证书(FAC),然而,国机公司要求支付保修金的恳求尚没有满足协议约定的支付条件,其关于支付保修金的恳求应给予驳回。 #

国机公司: #

1.施工总包协议签署后,国机公司按协议约定履行了协议义务。今年7月27日,经双方总对账及结算确认,节电一公司尚欠国机公司该项目坝体安装工程款人民币(下同)7,525,257元。涉案安装工程的保修期已先于双方最终结算日的今年7月27日之前就已到期,节电一公司应按约定支付保修金。 #

2.节电一公司以其尚没有取得“最终移送证书”,暂不能支付保修金的原告理由不能设立:(1)节电一公司不具备荣获住户颁授最终移送证书(FAC)的协议主体资格;(2)施工总包协议关于“省电一公司取得住户颁授最终移送证书,作为支付保修金的条件”的约定,依法属于无效的约定,且国机公司对该无效约定不存在过失;(3)没有证据证明涉案安装工程的住户需向节电一公司颁授最终移送证书(F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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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观点 #

本案所涉乌克兰华事德()4×330MW亚临界汽油(气)锅炉安装工程属于EPC协议,按照国际惯例,PAC是房东向承包商签发的,仅阐明承包商按要求完成安装工程,住户初步接收这一行为。PAC荣获以后就是保修期,承包商有义务对其间发生的问题在界定明晰权责的前提下保证安装工程的顺利运行,并解决出现的问题。保修期结束以后,在充分履行协议义务的状况下,房东向承包商签发FAC。 #

美国火力发电网公布的新闻报导了2013年8月9日俄罗斯电网部即将达成了华事德1号锅炉的初步移送证书(PAC),由此推测初步移送证书(PAC)的签发时间应在2013年8月左右。按照双方协议中关于保修期及责任的约定,整体安装工程或其中分单项、单位、分项、分部初验交付的安装工程,均从PAC接收证书出具之日起估算保修期,本安装工程的保修期为12个月,安装工程保修期延长的时间等于因为缺陷或受损而导致的安装工程不能使用的时间。而本案中无牵涉安装工程因为缺陷或受损而不能使用的相关证据,应视2014年8月为其保修期结束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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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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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争议焦点实际上在于双方对保修期起算点的分歧,根据《建设安装工程品质管理细则》第四十条的规定“建设安装工程的质保期,自完工初验合格之日起估算”。EPC安装工程总承包方式下,确定完工初验合格日期的特殊之处在于,EPC安装工程总承包指对安装工程负责设计、设备采购与安装调试、运输、保险、土建施工、试运行功耗考评等注册安全工程师发证时间,最后将安装工程移送给住户并投入商业营运的整个过程,相比传统施工方式牵涉的范围更广,其安装工程的移送步骤及相关步骤文件也与施工承包方式存在的一定的差距。尤其是对于石油、化工、电力安装工程等牵涉生产营运的EPC项目,住户一般要求在开工初验前须进行试运行或开工实验,部份项目在开工初验后或许还能牵涉完工后实验,由此会引申出实际完工日期怎样确定的问题,从而影响到质保期和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点以及品质保证金的支付。本文尝试从国外有关法律法规出发,结合国际EPC项目移送阶段的相关步骤和通行做法,对这些问题做出相关解读。 #

一、国内法律法规有关完工日期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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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庭《关于审理建设安装工程施工协议争端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安装工程实际完工日期有争议的,根据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建设安装工程经完工初验合格的,以开工初验合格之日为开工日期;(2)承包人早已递交完工初验报告,分包人拖延初验的,以承包人递交初验报告之日为开工日期;(3)建设安装工程未经完工初验,分包人私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安装工程之日为开工日期。 #

对该条的理解,首先应明晰一个前提,即“当事人双方只有在对建设安装工程实际完工日期有争议的状况下才能适用”。因此,倘若当事人双方在施工协议内有针对完工日期的明晰约定,或则在开工初验手续的代办过程中,针对完工日期有了明晰的约定,则意味着当事人对建设安装工程实际完工日期无争议,也不触发上述施工协议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的适用。诸如注册安全工程师发证时间,现在国外的示范文本中,如完工初验合格的,则通常以承包人递交完工报告的日期作为开工日期。因此在协议双方对完工日期未约定或则约定不明的状况下,开工初验步骤和相关时间节点就变得尤为重要,如初验合格的时间、承包人递交完工初验报告的时间、发包人私自使用的时间等,都将或许成为实际完工日期,因而影响到后续保修金的回收时间。 #

如参照上述司法解释第一项的规定,只是实践中最普遍适用的规定,开工初验合格之日为开工日期,这么逐渐而至的问题在于,针对EPC安装工程,到底怎么算完工初验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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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国外安装工程项目的完工初验及相关步骤,一般由国家及行业相关规范进行指导并约束,如工信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安装工程完工初验规定》中就规定了房建和市政项目的初验步骤和手续;但对国际EPC项目,如非洲、中东、非洲等区域的国家,对于安装工程的移送及初验方面并没有国家、行业层面的相关规定,而由房东与承包商按照交易习惯等在协议中进行约定,此刻假如协议中约定不够细腻,或许会造成安装工程的最终完工日期无法确定。 #

就本案来说,属于典型的电网安装工程项目,《火力发电建设安装工程启动试运及初验细则(—2009)》将电网项目初验步骤分为:分部试运(包括单机试运、分系统试运)和整套启动试运(包括空负荷试运、带负荷试运、满负荷试运)、机组交接初验、考核期(不少于半年)、最终初验。其中该规范5.0.1条:“凡改建、扩建、改建的火力发电安装工程,已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全部内容完工,在本期安装工程的最后一台锅炉考评期结束,完成行政部委组织的各专项初验且完工预算审定后,由建设单位按规定申请组织安装工程完工初验。”因此,我国的电网项目在开工初验之前,不仅还要进行试运行之外,还须要一段时间的考评期才会即将代办完工初验,所以完工实验、试运行、工程接收、竣工后实验等相关步骤与确定实际完工日期密不可分。 #

二、EPC项目开工初验步骤及相关节点文件 #

国外安装工程项目的完工初验是法律、规范等要求务必完成的工作,总承包方及各总包商须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安装工程完工文件的编制并报监理及其他有关部委批准。而对于美国的EPC项目,通常没有法律或规范去严苛划分完工初验的步骤,一般在协议中给予明晰。现在,针对国际EPC项目,应用较差的就是FIDIC(1999年版),结合银皮书的规定,对国际EPC项目的移送步骤、竣工初验等作简略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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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FIDCI银皮书(1999年版)关于完工初验的相关规定 #

银皮书第8.2条将安装工程的竣工时间规定为: #

“承包商应在安装工程或分项安装工程的竣工时间内,完成整个安装工程和每位分项安装工程,包括:(a)完工实验荣获通过;(b)完成协议提出的、工程和分项安装工程根据第10.1款[安装工程和分项安装工程的接受]规定的接受要求完工所须要的全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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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银皮书所规定的竣工时间须满足两个要求:完工实验通过和协议规定的工作完成。而银皮书中的完工实验包括3个阶段:(1)启动前实验,针对的是每项生产设备的实验,类似于电网初验规范中的单机试运行工作,阐明单位设备已然建成。(2)启动实验,针对的是单位安装工程,类似于电网初验规范中的空负荷试运、带负荷试运,阐明安装工程投料试运合格。(3)试运行,针对的是整个安装工程,包括功耗检测。试运行的时间详细由EPC总承包商与房东在协议中约定,可达几个月或几年。试运行类似电网初验规范中的考评期,试运行通过阐明安装工程的功耗合格,达到协议约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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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以上剖析可以晓得,竣工时间不等同于安装工程完工时间,只有当完工实验通过(包括试运行)且完成协议中规定的工作后,竣工时间才可以确定,此刻根据银皮书10.1条规定,房东向承包商颁授安装工程接收证书,并标明竣工时间,缺陷责任期从竣工时间起算。同时,银皮书11.9条规定了履约证书的颁授时间:“履约证书应由雇主在最后一个缺陷通告期责令满日期后28天内颁授,或在承包商提供所有承包商文件、完成了所有安装工程的施工和实验”,所以履约证书的颁授意味着承包商的协议义务已履行完毕。 #

因为部分工程还要进行开工后实验,根据银皮书12.1条规定:“竣工后实验应在安装工程或分项安装工程被雇主接收后的合理可行的时间内早日进行”、12.2条规定:“如果安装工程或任何分项安装工程的完工后实验,无法在缺陷通告时限(或双方商定的任何其他时限)内完成,且成因不在承包商方面,安装工程或分项安装工程应被视为已通过了完工后实验”,可以判定完工后实验一般在雇主接收安装工程后进行且必须在缺陷责任期期满前完成,如安装工程通过了完工后实验,且缺陷责任期期满后,房东应颁授履约证书。 #

(二)EPC项目移送阶段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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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际惯例,EPC安装工程还要经历以下几个方法:EPC承包商递交最终建成报告→试运行(功耗检测报告的提交与达成)→移交报告的递交(Hand-over)→初步接受证书(PAC:)的签发→缺陷责任期()→最终接受证书(FAC:Final)的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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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移送报告(Hand-over)一般是在安装工程试运行或功耗检测通过后,由承包商向住户递交的报告;而初步接受证书(PAC)是房东接到承包商递交的移送报告后,向承包商签发的初步接受的证明性文件,相当于银皮书10.1条提及的“接收证书”。移送报告和初步接受证书虽然是一个时间节点的两面,当EPC项目在开工实验中各项指标及品质要求均符合协议约定,如电网项目的发电量达到协议要求、水泥等相关生产线的销量符合协议约定等,则由承包商向住户递交移送报告,住户确认无误即向承包商签发初步接受证书,标识着安装工程由房东接管并开始投入即将的商业营运,同时住户开始承当工程的毁坏、安全等相关风险并监督生产,即实际上是安装工程产权、风险和相关责任的移送。因而,PAC的颁授是国际EPC项目的一个重要里程碑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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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C签发以后,安装工程即将通过完工初验,踏入了缺陷责任期,即通常状况下,PAC上标明的竣工时间即为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点,只是安装工程的实际完工日期。在此其间,承包商有义务对发生的问题在界定明晰权责的前提下保证项目按EPC协议的要求顺利运行,并解决出现的问题。缺陷责任期期满以后,在充分履行协议义务的状况下,房东向承包商签发最终接受证书(FAC),同时保修金会在交纳相关修理成本后退还给承包商。至此,所有安装工程税款全部付清,整个EPC项目才算全部完结。因而,FAC证书并不是安装工程初验的阶段,而是整个EPC项目的终点,相当于银皮书11.9条提及的履约证书。 #

三、关于本案缺陷责任期期满的时间怎样确定以及保修金是否应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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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双方在施工协议中约定:整体安装工程或其中的单项、单位、分部、分项初验交付的安装工程,均从PAC出具之日起估算缺陷责任期,且均为12个月。本案牵涉4台发电锅炉,只有1号发电锅炉的PAC颁授时间可以明晰,其余四台锅炉的详细时间难以确定。按照新闻报导,2014年4月16号,4号锅炉完成了为期30天的试运行。如前所述,试运行或功耗检测通过以后,住户随即会颁授PAC证书,结合1号锅炉投运发电时间为2013年6月4日,1号锅炉PAC颁授时间为2013年8月9日,二者相差约两个月的时间即为试运行时间(30天)及签发PAC证书的时间之和。因而可以推定出4号锅炉的PAC证书签发时间在2014年5月末,即为4台锅炉全部完工的最迟时间,以便缺陷责任期期满时间不晚于今年5月末,所以保修金早已达到了支付条件,将本案缺陷责任期的期满时间定为今年5月较为合理。 #

2.本案节电一公司与国机公司在施工总包协议中约定保修金支付以节电一公司取得住户颁授的最终移送证书(FAC)为前提,但FAC是属于住户向EPC总承包商颁授的安装工程移送文件,节电一公司并非该文件的受让主体,所以保修金的支付条件永远不或许签署,该约定客观上不具备履行的或许性。退一步讲,虽然保修金支付以EPC总承包商取得FAC证书为前提,但EPC总承包商不属于施工总包协议的主体,其何时取得FAC证书、业主能够按量下发FAC证书等均会影响到国机公司的利益,且国机公司也无法对EPC承包商及时取得FAC证书施加影响,所以该约定显著有违公正原则,节电一公司应向国机公司支付剩余保修金。 #

四、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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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国外关于安装工程总承包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比较缺乏,对于其操作细节还处在探求阶段。安装工程总承包项目一般从而交付满足协议要求的产品,具有协议要求的使用功能,所以其完工初验与移送属于整个项目的关键环节,是检测安装工程总承包商是否按协议约定设计和施工的最重要的环节。如前所述,安装工程总承包项目相对于传统施工项目来说,其移送步骤更为复杂,在当前法律法规对安装工程总承包的规定还不全面的情形下,安装工程总承包商更应该注重在协议中对完工相关问题给予明晰,详细来说主要有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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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晰约定完工初验日期。结合项目的特性,参照国际EPC项目移送阶段的步骤,明晰完工初验、移交的步骤和时间节点,尤其是由承包商负责安装工程试运行并要求试运行达到特定标准的安装工程,建议将完工初验日期与试运行相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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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明晰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点和年限,如以安装工程初验合格之日起算,也可如本案一样,从PAC接收证书出具之日起算,也可约定以PAC证书上标明的时间起算。 #

3.如项目还要进行开工后实验的,必须明晰完工后实验在开工初验合格后或房东接收安装工程后的一定年限内进行,超出该时限的应视为开工后实验合格。 #

据悉,类似本案,对于安装工程总承包项下的总包单位来讲,发包安装工程的款项或保修金应以发包安装工程缺陷届满后支付,应防止约定以安装工程总承包商取得住户的FAC证书或整个安装工程缺陷期期满后支付,以免发包单位迟迟未能取得安装工程款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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