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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佑森教育】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使用要求全面实行

2022-08-11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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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出席一级建造师证书考试的人增多,证书管理也显得越来越方便与规范化。近期,工信部公布通告,决定在全省范围内推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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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证书使用方式有新的规范中国建造师网官网登录,下边让我们一起了解一下新证书的使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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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电子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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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今年10月15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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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今年1月1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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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沿袭注册 #

1.一级建造师注册专业有效期已过期的,应于今年12月15近日提出沿袭注册申请;注册专业仍在有效期内的,应在有效期期满30近日提出沿袭注册申请;注册专业有效期期满且未提出沿袭注册申请的,自今年1月1日起注册专业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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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级建造师申请沿袭注册的,应达到继续教育要求,并对本人完成继续教育状况做出承诺。 #

一级建造师沿袭注册报送步骤图 #

电子证书有关使用要求 #

1、电子证书使用期限为180天。超过使用期限的电子证书无效,需再次下载电子证书并重新确认使用期限。 #

2、一级建造师复印电子证书后,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未手写签名或与签名图象字迹不一致的,该电子证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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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关单位和个人可通过“中国建造师网”微信公众号扫描电子证书上的条形码,查询一级建造师注册信息。 #

官方通告原文: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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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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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山西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委建设司(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有关中央企业: #

为扎实推动“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推进建筑业“放管服”改革,逐步提高政务服务规范化、便利化水平,我部决定在全省范围内推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以下简称电子证书),并举行沿袭注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

一、工作内容 #

(一)推行电子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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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今年10月15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推行一级建造师电子证书(详细样例及说明见附件1),电子证书样式根据《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标准执行(详细样式见附件2)。自今年1月1日起,一级建造师统一使用电子证书,纸质注册证书作废。 #

2.自今年10月15日起,全省范围内准予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延续注册的,不再领取纸质注册证书或加贴防伪贴;录用单位基本信息更改的,不再加贴防伪贴;因纸质注册证书丢失、污损或个人信息更改等需再次领取注册证书的,不再补发或更换纸质注册证书。 #

3.电子证书与纸质注册证书并行使用其间,其注册编号同时有效。今年1月1日起,一级建造师应再次刻制执业图章,并使用电子证书上的注册编号。 #

4.各县(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经理部委要会同有关行业经理部委创新监管机制,充分利用信息化方式,推动实现电子证书在投标招标、审批许可、项目管理、行业监管等环节的应用。 #

(二)举行沿袭注册。 #

1.一级建造师注册专业有效期已过期的,应于今年12月15近日提出沿袭注册申请;注册专业仍在有效期内的,应在有效期期满30近日提出沿袭注册申请;注册专业有效期期满且未提出沿袭注册申请的,自今年1月1日起注册专业失效。 #

2.一级建造师申请沿袭注册的,应达到继续教育要求,并对本人完成继续教育状况做出承诺。 #

3.准予沿袭注册的注册专业中国建造师网官网登录,其注册专业有效期从准予沿袭注册之日起估算。准予沿袭注册之日距65周岁不满3年的,有效期至65周岁当天。 #

二、电子证书有关使用要求 #

(一)一级建造师可登陆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务服务门户查看和下载电子证书,详细操作步骤可查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一级建造师电子证照办理和使用指南》。查看和下载电子证书时,本人应确认该证书的使用期限。电子证书使用期限为180天,但使用期限距注册专业有效期或建造师满65周岁不足180天的,使用期限截至日期以注册专业有效期截至日期或建造师满65周岁当天为准。超过使用期限的电子证书无效,需再次下载电子证书并重新确认使用期限。 #

(二)一级建造师复印电子证书后,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未手写签名或与签名图象字迹不一致的,该电子证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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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级建造师应妥善保管本人的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帐号,因本人保管不善导致账户信息泄漏所形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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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关单位和个人可通过“中国建造师网”微信公众号扫描电子证书上的条形码,查询一级建造师注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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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电子证书与纸质注册证书的录用单位信息、个人基本信息、注册专业有效期等不一致的,以电子证书信息为准。电子证书信息发生变更的,需登陆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务服务门户再次下载。 #

附件:1.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样例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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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样式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

今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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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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